孙某某(女)与毕某某(男)是夫妻关系。生活中,毕某某经常对孙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并且多次购买匕首等刀具扬言要伤害孙某某及其家人。孙某某害怕自己及家人被毕某某伤害,就产生了杀害毕某某的念头。
一天傍晚,毕某某说其头晕,孙某某和母亲将其扶回家中休息,孙某某以毕某某可能中暑为由,将事先准备好的含有氯氮平成分的药物给毕某某服用。随后,孙某某和母亲将昏睡中的毕某某放入汽车后座上,观察了一段时间确认毕某某死亡后,用布将其进行遮盖,并通过电话联系了刘某某,商议如何处置尸体。
当日20时许,孙某某和其母亲驾车与刘某某碰面,三人伪造了毕某某的车祸现场,并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将汽车和毕某某点燃。刘某某在点火期间脸部和手部被烧伤,三人发现火势旺盛后分别离开。22时许,车辆和毕某某被焚毁。后经检验鉴定,毕某某死因为生前服用氯氮平中毒,在昏睡状态下被烧死。
该案在忻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山西宁丰(忻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忻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孙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后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律师点评:
关于该案的定性是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防卫过当是指为了维护本人、他人或者国家、社会的利益,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行为。
虽然该案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在前,但是孙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为当时毕某某的暴力行为已经结束。从该案证据来看,能够证明毕某某对孙某某实施暴力殴打行为。这对于孙某某来说,虽不能构成防卫过当,但是也能证明该案被害人毕某某有过错的有力证据。因此,辩护人对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没有异议。
刘某某是否与孙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案件中,在孙某某实施杀人行为的事前和事中都没有和刘某某一起预谋,没有形成犯罪的合意,只是在孙某某认为毕某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告知刘某某并且一起商议该怎么处理尸体。刘某某到达现场后,孙某某杀害毕某某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因此,辩护人认为刘某某与孙某某之间没有共同实施犯罪,不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刘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该案中,刘某某知道毕某某死亡的事实后,是出乎意料的,是其没有预见到的结果,因此刘某某不存在杀人的故意,也没有和孙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是刘某某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对于这个结果没有作出正确的判断,存在过失,出现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结果,所以辩护人认为刘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孙某某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该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一再强调孙某某的行为早有预谋,主观恶性大,实施杀人行为后又焚尸灭迹,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综合来分析,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毕某某经常对孙某某实施暴力殴打行为,给孙某某的心理留下了巨大的阴影,所以被害人毕某某是有重大过错的。孙某某之所以采取如此极端的方式来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事出有因,因此辩护人认为不应当对孙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终一审法院也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判处孙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
本报记者郭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