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抚养权争议的问题往往最令法官为难。孩子不是物品,到底由谁抚养需要综合考量,从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评估对其成长的有利条件。近日,定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经济条件较差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案件,从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了判决。
2019年,大明和阿花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不久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个月后二人登记结婚。起初小夫妻感情不错,可惜好景不长,随着女儿可可的出生,二人因琐事导致矛盾越来越多。
2022年,大明和阿花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就3周岁女儿可可的抚养权作出如下约定:孩子可可由双方轮流抚养,自2022年11月1日开始由阿花抚养,每三个月轮换一次,自孩子上幼儿园之日起,每六个月轮换一次,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各自承担。双方在各自抚养孩子期间,均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若在抚养期间,孩子发生重大事情所产生的费用在2万元以上,各自承担一半。
事情到这里本该告一段落,二人也算好聚好散,可让大明没想到的是,说好了自2022年11月1日开始由阿花抚养可可,阿花却迟迟不来接孩子。大明通过微信与阿花取得联系,阿花表示自己放弃抚养可可,并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大明,但对于抚养费,阿花却闭口不提。无奈,大明将阿花诉至定襄法院,请求判令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并要求阿花每年支付抚养费1.2万元,直至可可年满18周岁。
“法官,不是我狠心不养孩子,只是我独自在外地打工,没有固定住所,收入也很微薄,根本没有能力照顾孩子,所以才想着把孩子的抚养权归给大明,但每个月1000元的抚养费实在超出了我承受的能力范围。”当承办法官询问阿花时,阿花说出了内心的想法。
本案中,大明和阿花虽然离婚,但对子女仍有抚养义务。大明要求变更可可的抚养关系,阿花也表示同意,且大明有固定住所,收入稳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大明提出孩子可可的抚养权归其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阿花同意孩子随其父亲生活,亦应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对于大明主张由阿花每年支付抚养费1.2万元的诉讼请求,阿花作为一名有工作能力的成年人,综合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孩子生活、学习实际需要等因素,酌定阿花负担抚养费每月6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李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