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理论·法治求索

现代化的经世致用观: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古今之辨

  文化是国家和民族的另一种血脉。文化战略虽然向来是国家级别的规划,但文化建设总归是要落在它的国民身上。因而,转化并激活让这种源源不竭的动力以支持民族、文明的发展,是一国民众必须要从自身出发完成的使命。这需要对这个实践任务的自觉觉察,对这种文化血脉的正确转化。在法治文化的建设中,即是要主体明确自身的权利和责任,自觉承担起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促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现代性转化,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优秀传统转化的现代性智识。

正确认识文化血脉:特色和底色

  我们谈文化建设,总离不开“文化自觉”“文化自信”。这是因为文化建设虽然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层面的任务规划,但归根究底离不开每个国民、每个个体的具体功课。故而,今日谈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我们首先尝试将视角回收在个体的实践。
  之所以回收在个体、回收在主体上,不仅是由我们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哲学决定的,而且是因为,涉及弘扬传统法律文化的问题上,中国人要尤其地注意内收在主体的地方。按照著名法学家梁治平先生的分析,西方文化的传统,保留在法律,那相对的,鉴于中国文化的特质和特色,中国文化的血脉,则绵延在主体上。这不仅仅是从正面说,中国文化从孔子开始就尤其地注重个体的思考和践履,而且是因为,在制度文化和法律文化这个类目下,我们的法律文化易有人治底色遗留。这种底色,也即这种血脉从外观来说是一国文化传统绵延接续的客观样态,但当今日能动的主体,要能动去参与这一实践时,即,当我们要建设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时,我们应该对这种血脉的特征和特色有清晰的认知和把握,如此,才能在当下完成其与马克思主义的创造性结合,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促进我们的优秀传统创造性地转化,处理好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时的古今之辩。

正确转化传统法律文化:自觉和自信

  其次,是对这种实践任务的自觉意识,和完成这项实践任务的自信态度。
  中国的文化血脉重点在于人,今日的文化实践重点也在于人。中国文化之所以绵延而具有强劲的连续性,一大原因即在于文化传统对于国人深刻的影响。主体能够感知这种深刻的文化影响,也易于回应。前者是我们需要妥善处理——运用科学方法,把握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促进传统法律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原因,后者是我们能在今天进行优秀法律传统文化的现代性转化,建设现代性的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原因和现实可行性。
  对于前者来说,尤其是在处理具有人治底色的制度文化时,必须意识到我们传统法律文化存在的客观特质——虽然不乏有关于法治、公平、正义等超越时代性的论述,但仍是人治底色的。因此,在挖掘传统以为今日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中国特色智识时,一定要把握和觉察文化与人这一对相互作用的矛盾关系,运用科学的方法,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体实践,促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完成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转化。因此,对于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实践任务,主体需意识到,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仅是要发现、了解,更是要完成时代性的转化的实践,也即,不是认识层面关于知识与文化的了解,更是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体实践的一环。主体需从实践的高度把握这一弘扬传统的活动,促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促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转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中国特色智识。也即,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实践的问题,而不管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质,还是今日现代性的科学工具——马克思主义——的重点,主体是完成这项任务中能动的核心。
  对于后者来说,即是要自信地承担起这一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建设法治文化的任务,自觉地投入到这一法治文化的实践中。正如上文所述,我们的文化向来重点在人,对此,主体易于回应,故而,在如何实现这一转化,即如何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问题上,“人”是破解任务的关键。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延绵不断文明的文化古国,即使经历了近代浸入筋骨的民族文化救亡运动,我们的文化因其强大而广袤的能动生命力,一直充沛地流淌在我们民族生存发展、实践建设的血脉中。即便是在今天,我们已经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压缩现代化”与“被动现代化”建设的征程中,也是如此,这虽然不容易为“外人”道,但作为浸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的国人,可以清醒而知。这样具有格外强劲绵延特性的文化传统,如何在当下的文化建设中完成创造性转化、完成时代性转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中之重。

现代化的“经世致用”观

  在此,因为强调一种时代性的需求,一种实践性格哲学的指向,本文提出一种现代化的“经世致用”观来表现我们此种倾向。经世致用一般被视为明清儒家学人为革除抽象的心性玄谈思潮,拯救国家危亡提出的学术改革口号。意在指学问必须有益于国事,学习、征引古人的文章和行事,应以治事、救世为急务。治事益国需以明晰事理为先,在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问题上,也即是明确为何要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如何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实践主体上来说,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主体在文化建设、法治建设中的自觉义务和应有任务。从实践客体上来说,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对于中国特色智识、中国特色理念的需要。从实践理念、指导方针上来说,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提供中国特色方案、中国话语、中国故事,回应世界需求,承担大国担当的需要。
  作为变革宣言,经世致用在晚清的思想解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正是其强调的包容、创新、求实、务实、切于人事、面向实践的治学转向,以及其对于中外、古今等实践材料贴合变革需求的处理,为后来的近代民族危亡期国人反思批判、变革振兴奠定了重要的思想解放基础。在今天,我们坚持文化传承的两个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这是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进一步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我们有科学工具——马克思主义先进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同时也面临着建设现代化的法治文化,说出中国话语的迫切使命。经世致用在此处似乎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工具遥相共鸣。
  今日,“现代化”的“经世致用”,即是强调以时下实践的需求,以今日具体实践情境下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为基点,务实地、批判地分析、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致用”于今日的法治文化建设与现代化建设。用一种现代性的务实的视角,正视、理性悦纳我们的传统,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用中国的炊具为中国胃做上中国需要的中国菜,也给世界展示中华文化的现代化法治方案,想必这种传统与科学工具、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方案会与我们的文化实践大为适配。
  那么,怎么在坚持“两个结合”的基础上,经世致用地弘扬传统法律文化这个实践的文化命题呢?传统是我们的特色之源,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是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开创文明新境界的文化动力和源泉。这种文化像血脉,应该自觉、自信地促成其现代化的转化。因此,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是存在古籍中待发展的材料,更是融注在我们文化血脉中的基因密码,世界需要的中国故事,我们将要呈现的中国语言,都离不开对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发展。弘扬什么,怎样弘扬,需要从实践哲学的角度,从法治文化构建的高度去系统地阐明和构建。(作者张璐: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文化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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