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理论·法治求索

以法之名:光影中的正义建构

  法治题材的电影用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艺术语言,真实再现了正义观念在中国一步一个脚印建构的过程,也真实再现了法治中国一步一个台阶的塑造历程。如果对改革开放45年来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正义观念建构进行艺术考察的话,《秋菊打官司》《我不是潘金莲》和《第二十条》这三部电影就是最好的样本,这三部电影分别代表了三个不同的年代,也反映了正义建构的不同阶段。

一、正义观念的艰难确立

  从成文法的角度去看,中国至少也有两千多年的古代法历史了,两千年的中国法律传统在国人的思想中积淀的那些观念,并不会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而涤荡殆尽,相反还有可能随着文化的惯性而延宕很久。这一点在《秋菊打官司》中展现得淋漓尽致。
  《秋菊打官司》是由张艺谋执导、巩俐主演的电影,1992年首映。故事起因于秋菊的丈夫万庆来与村长王善堂发生口角,万庆来骂村长“下辈子还断子绝孙,还抱一窝母鸡”。村长老婆生了4个女孩后计划生育做了结扎,这句话在村长看来无疑是在揭自己的“断”,一怒之下,他照着万庆来的裤裆踢了一脚,大概的意思是“你骂我断子绝孙,我就真的让你断子绝孙”,因为当时万庆来的媳妇秋菊虽然怀了孕,但“肚子里的娃还不知是男是女”,用秋菊的话说,村长这一脚要是把自己男人“踢出个毛病”,那就等于被计划生育提前给“计划”了。这本是在农村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纠纷,虽说丈夫被踢伤,但秋菊却并不用法治的思维去理解这场纠纷,没有将其看成是一起刑事伤害案,更没有准备通过法律手段去寻求“正义”,而是拿着丈夫的诊断证明去找村长要“说法儿”。
  秋菊所要的“说法儿”显然并不是中央电视台的法治节目“今日说法”中的“说法”,一个儿化音就将国家法治与民间自治区别开了。在秋菊看来,村长“踢”村民的行为具有极强的“合法性”,唯一不不合理的是村长“踢的地方不对”。专门看下身的医生已经说了丈夫的身子没事,只要吃了药再养养就又可以传宗接代了。但在秋菊看来村长是“蓄意”往要命的地方踢,其目的就是为了让万家“断子绝孙”,所以村长必须为些事认个错、道个歉。从秋菊与村长的多次对话与交往看,秋菊要的“说法儿”既不是经济上的赔偿,也不是法律上的正义,而是由民间社会自治规则而形成的“理”,正所谓“不蒸馒头争口气”——村长必须为自己蓄意让万家断子绝孙的行为道歉。于是秋菊就从乡里一直告到市里,最终上诉至市中院,案件就正式启动了法律机器。就在法律机器启动以后,秋菊到了临盆时刻,由于难产,几乎到了生死关头。在雪夜里村长亲自组织村民与时间赛跑,最终挽救了秋菊母子的性命。
  秋菊生了,是个男娃,对于万家来说这就圆满了,而这个圆满完全仰赖村长的出手救助,在秋菊看来,村长已经给了她们一家“说法儿”,在她心里已经和村长“和解”了,所以儿子过满月时秋菊抱着孩子亲自去请村长喝酒。而村长也已经“原谅”了秋菊,准备到秋菊家喝满月酒。而就在此时,法律给秋菊带来了“正义”:万庆来的伤情鉴定属于轻伤,村长因此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此时秋菊陷入了彻底的困惑:“我就是要个说法儿,我没叫他抓人!”很显然,法律给的“司法正义”,并非秋菊想要的“说法儿”,在秋菊的心里,村长已经给了她“说法儿”,法律给的并不是她想要的。于是,秋菊跑着去追赶警车,电影最后定格在这个画面:秋菊代表了广大的民众,警车象征着现代法治,而那条铺满了雪的崎岖山路正是当时中国的法治之路,虽然中国的法治是在崎岖的山路上缓慢行进,但广大民众的法治意识还跟不上现代法治的速度。目不识丁的秋菊还不能清晰地意识到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程序正义,她所要的还是那个存在了几千年的“说法儿”。但她的这一诉讼过程却必然要唤醒她的法治意识,在她的意识中树立起“正义”的观念。

二、被忽视的程序正义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因此,正义可以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种。几千年中国的司法传统一直都将目光汇聚到了结果上,只要结果是正确的,程序并不重要,甚至可以忽略。程序正义是随着现代司法制度和法治现代化来到中国的,强调“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可见方式实现”。这一司法观念在中国确立并非易事,这在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的女主角李雪莲身上就体现得十分清楚。
  《我不是潘金莲》由冯小刚执导、范冰冰主演,2016年上映。李雪莲是个村妇,丈夫秦玉河在县茶厂开车,为了丈夫能在县城分一套房子,李雪莲和丈夫商量好先假离婚,等分到房子再复婚。结果秦玉河没守约定,离婚期间和其他女子结了婚。李雪莲觉得她的离婚从本质上说是假的,所以她要到法院打官司,先和秦玉河复婚,然后再离婚。别人都说她这是在瞎胡闹,连法院的法官王公道都这样认为,但李雪莲却不这样看。在李雪莲看来,真正的离婚是因为两口子感情破裂了,当初离婚时和秦玉河的感情并没破裂,只是“假离婚”;而现在秦玉河背叛了她,他们的夫妻感情真正破裂了,所以只有复婚后再来离一次婚,才算是真正离婚了。李雪莲的这种离婚观,可以说是一种实体上的正义:只有真正感情破裂的离婚才是真的离婚。但通过法庭调查,拐弯镇政府民政助理古大行证实李雪莲和秦玉河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由他依法为秦李二人办理的离婚手续,而且秦玉河的律师也当庭宣读了秦玉河的证词,证明当时的离婚是真的。所以,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秦李二人的离婚合法,也就是说,从司法角度看,秦李的离婚完全符合程序正义。本质上说,在以李雪莲为代表的普通国人意识中,法律不具有权威性,他们也缺乏法治思维,对法律的理解还完全是实用主义的:对我有利的裁判我服从,于我不利的裁判我不认同。
  如果从法理上找,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李雪莲并不认同程序正义,反而将实体正义看成了正义的唯一来源。她接下来不停地告状,最后到了中央领导那里——这其实就开了上访的先例。李雪莲其实就是现代版的秦香莲,一个完全程序合法的案件被李雪莲不按程序的“告御状”给告成非法了,基层法院的法官、县法院的院长、县长、市长等所有涉及李雪莲案件的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更为不可思议的事是李雪莲从此不再尊重司法程序,她十多年里年年两会都去京城告状,市县两级领导截访成了最大的政治任务。但透过现象看,进京上访的文化根源既有李雪莲对实体正义的绝对追求,也有各级领导对程序正义的不尊重。领导要尊重司法,不用权力干预司法,不对案件裁判进行表态,把司法交给司法机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没有“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不是司法没有给出公平正义,而是他们没有感受到。

三、用有温度的司法塑造实质正义

  缺乏温度的司法不能带来正义。执法必严是法治的基本理念,但也应当宽严有度,否则过犹不及。这些年来,因为制止不法行为而将施暴者反杀的案件不在少数,湖北巴东邓玉娇案、江苏昆山反杀案、河北涞源反杀案、浙江桐庐反杀案等都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将施害者杀死的案件,虽然这几起案件的反抗者最终得到了正义的裁判,但更多类似案件中的抗暴者却没这么幸运,电影《第二十条》中田副检察长就找到22个与“王永强反杀刘文经”案相类似的正当防卫案例,无一例外全都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判决。有一句谚语“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缺乏善良的法治是不能产生正义的。这一点通过电影《第二十条》可以得到更真切的认知。
  《第二十条》是张艺谋执导、雷佳音、马丽、高叶领衔主演的电影,2024年春节期间上映。电影主要围绕一主一辅一暗三条线索推进情节:一条主线是韩明作为主办检察官办理的王永强伤害刘文经案,一条辅线是挂职检察官韩明的儿子韩雨辰打伤校园霸凌者张科的案件,还有一条暗线是已经办结的公交司机张贵生制止性骚扰者防卫过当案。这三个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当事人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伤害了施害者反成被告人。王永强案作为全剧的主线,最能揭示主题,刘文经的整个家庭在当地都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王永强是一个弱者。刘文经杀死王永强家的狗、逼迫王永强喝尿、每天折磨王永强取乐、甚至反复强奸王永强的聋哑妻子郝秀萍,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王永强奋起反击,为了阻止刘文经到车上取刀来伤害自己及家人,将刘文经杀死。三个案件从不同侧面、不用角度、不同层次向我们揭示了正义是如何被披着公正客观的司法技术和缺乏人情味的机械司法所窒息的。司法人员不能总用技术理性将案件进行切割,而应当对案件的进程作整体分析。
  韩明认为王永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所以作出“无罪,不予起诉”的结论。这是一种充满善意的、负责任的判断。相反,田副检察长从以往的22个相似判例中寻找依据,遵循司法惯例,应当认为王永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死,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一种机械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因为这样做最安全,所以此前的大多数检察官和法官都认同这样的结论。正如王检察长所言,如果在王永强案中推翻故意伤害致死的结论,也就是推翻了此前无数类似的判例,这对全国司法系统会产生极大影响。正因为怕影响、怕舆论、怕担责,所以就向不法作出了让步。幸好有吕玲玲、韩明等有责任感、使命感的优秀检察官的坚持,正义终于得以实现,罪恶得到惩处。
  在电影的最后,韩明检察官在案件听证会上的发言深刻揭示出了本案的意义,公正的法治不能把一个没有正义的世界交给孩子,不能让一个母亲、一个妻子、一个丈夫、一个公民对法律失望,只有不向不法让步,不向不法屈服,正义才能温暖这个世界,温暖每一个渴望公正的人。(作者范玉吉: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院长;作者高子媛: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传播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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