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理论

构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保障体系

  

白荣君

  黄河流域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其生态环境的健康与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态安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构建一套完善的司法保障体系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梳理现有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保障的主要内容,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未来改进的方向。

一、现有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保障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体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机制。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机制以司法协作为方向,以专业化司法裁判为目标,旨在通过多类型司法机构的协作,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与高质量发展的统筹推进。其内涵在于以黄河流域司法协作为方向,以专业化司法裁判为目标,建立多类型司法机构协作方式的司法协作体系,以专业化的司法裁判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与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实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法治化的全面建设。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机制,是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举措。该机制立足于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采用分散式单项立法模式,以环境保护法为中心,对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司法协作机制进行原则性规定,并通过专门性法律对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机制进行立法规制。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包括多个方面。首先,法院系统积极推进跨区域司法协作,成立多项跨区域司法协作,构建了包括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协作、生态修复合作等多重机制在内的司法协作协议。这些协议强调协商沟通,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其次,司法协作的覆盖面逐渐扩展,既有省内跨区域司法协作实践,也有跨省司法协作探索。例如,一些地区签署了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建立黄河流域间的协调联动机制,打破过去“九龙治水,各管一段”的局面,形成“流域一体,统一施治”的格局,从而扩大了区域司法协作圈。
  此外,法院加强了与其他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如与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签署相关黄河流域保护规定,形成协同治理合力,共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综上所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机制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涉及到多个司法机构、多个地区以及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通过不断完善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地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
  第二,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司法惩治。
  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司法惩治,已经采取了一系列具体行动,这些行动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护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加大处罚力度。对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包括高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对严重违法行为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这种方式,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形成有效的震慑。
  加强司法协作。加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司法协作,确保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快速、高效处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移送案件线索,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推动恢复性司法。在司法惩治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恢复。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除了进行处罚外,还要求违法者采取补救措施,如恢复植被、治理污染等,以减轻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加强司法宣传。通过媒体宣传、法治讲座等方式,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定期发布典型案例。通过定期发布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展示司法惩治效果,警示潜在违法者。这些案例的发布不仅有助于提升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也能为执法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第三,注重生态环境修复与司法赔偿的结合。
  通过综合运用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努力实现“预防—保护—惩罚—修复”的完整闭环,促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修复与司法赔偿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并对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经济赔偿。这一机制在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黄河流域面临着诸多挑战,包括水土流失、水体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为了有效应对这些挑战,司法机构积极介入,通过判决和调解等方式,推动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起生态修复的责任。例如,在涉及黄河流域的污染案件中,法院不仅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还会要求责任主体采取具体的生态修复措施,如植树造林、治理水污染等。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恢复黄河流域的生态功能,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司法赔偿则是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的重要补充。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当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时,受害者或相关利益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赔偿。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依法认定损害事实、确定赔偿责任,并判决责任主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这些赔偿金可以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为受损的生态环境提供资金支持。
  当然,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修复与司法赔偿的效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例如,制定更加严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标准,明确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加强司法机构与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总之,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修复与司法赔偿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加强司法介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措施,可以有效地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工作,为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保障体系在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司法资源分布不均。
  黄河流域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的司法资源分布不均衡。一些地区仍面临专门司法力量不足、专业人员缺乏等问题,导致在生态环境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上效率和质量受到影响,使得受损的生态环境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第二,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模糊地带和空白点。这使得一些复杂或新型的生态环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比如,在黄河流域某段河道非法采砂的案件中,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非法采砂行为的定性和处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如何定罪量刑存在争议。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也可能导致对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
  第三,司法协作机制有待加强。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跨地区、跨部门的协作,但当前司法协作机制尚不够完善。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方面存在障碍,不仅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复杂性和成本,也可能导致案件处理不及时,给受损的生态环境带来更大的损害。结果上,司法保障的效果大打折扣。
  第四,司法赔偿与修复机制不健全。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方面,尚未形成统一规范。如针对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涉及诸多需要评估的因素,还须考虑修复过程和修复效果是否达到等等,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赔偿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金额的计算存在困难,影响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公众参与程度不足。
  公众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参与程度有限,在司法监督过程中吸纳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方面还存在不足。不仅对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影响,也可能引发公众质疑,制约了司法保障制度。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体系仍存在问题和不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保障体系,形成完备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保障的制度框架。这包括加强司法资源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协作、健全司法赔偿与修复机制以及提高公众参与程度等方面。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更有效地保护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促进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三、构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保障体系

  针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着重从以下六个方面着力,构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保障体系。
  第一,加强司法资源建设。
  对于黄河流域不同地区司法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可通过加大投入,培养司法工作人员的的专业能力。同时,可以推动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第二,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应结合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研究的领域专家技术人员的研究,综合考虑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同时,及时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填补法律空白,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
  第三,强化司法协作机制。
  加强黄河流域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司法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机制。通过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挑战。
  第四,健全司法赔偿与修复机制。
  制定具体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和赔偿标准,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同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为赔偿和修复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提高公众参与度。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渠道和方式,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活动。如通过公开审判、听证会等方式,让公众了解司法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增强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六,加强司法监督与评估。
  建立健全司法监督与评估机制,对司法保障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通过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司法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
  综上所述,解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协作。通过加强司法资源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司法协作机制、健全司法赔偿与修复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程度以及加强司法监督与评估等措施的实施,才能更有效地保护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促进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长安大学人文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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