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未买票强行进入景区发生意外

法院:当事人实施高度危险救助行为担主责

  如果不购买门票进入景区游览,不小心出了事故,景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游览景区引发的人身损害案,判决游客承担主要责任。
  2023年8月,游客张某带孩子,与朋友到徒步健走类景区游玩,未购买门票进入景区。游玩中孩子牵引的宠物狗从观景台护栏缺口处掉落,同时拉拽着孩子掉落至缺口下方的小平台上,张某听到孩子呼救着急救人,试图拉拽,但未考虑所处地势没有着力点、地面湿滑等危险因素,导致张某头部朝下掉落谷底。
  110接警后,经多方救援将张某送医救治,张某伤情严重,颈胸腰部均有骨折、心肺肾功能受损,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其间经转院治疗,出院回家休养,半月后不幸去世。
  张某家人向景区提出赔偿要求,获悉景区在保险公司购买有公众责任险。张某家人与双方沟通索赔事宜,均未得到赔偿结果。随即,张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景区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家人认为,景区疏于管理,未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责任,景区在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勘查现场发现,张某掉落的缺口足以让一个成年人掉落,事发后景区用三块大石头挡住缺口,增加“防止坠落”标识,该观景平台入口处增加“未开放区域,禁止入内”标识。案涉证据证明,张某等人进入景区前,景区工作人员要求购买门票,张某等人称系景区周边村民,未购门票强行进入,其中还有小孩携带宠物狗。张某等人在景区内分散而行,任由孩子独自牵引小狗徒步。
  景区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景区,保险限额为20万元,保险责任为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
  法院认为,张某未购买门票进入景区,违反了景区购买门票方可进入的管理秩序。张某在景区内任由孩子牵引宠物狗徒步,孩子与小狗掉落至平台暂时安全的情况下,张某选择危险的方式施以高度危险的救助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此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景区经营者对观景台护栏处存在的缺口,未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也未设置安全提醒和注意事项标牌,未尽到景区管理安全保障的防范义务,依法应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保险公司与景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对景区承担理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景区对游客的赔偿责任及数额依法确定的情形下,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向游客赔偿保险金,用于抵顶景区对游客的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景区承担20%的责任赔偿款259233.53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20万元内直接支付给张某家人,不足部分59233.53元由景区支付。

法官说法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户外游、休闲游、健步游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在体验大自然美丽风光,沉浸在出游喜悦中的同时,旅游的安全防范风险也须引起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旅游安全事故纠纷的归责承担、安全注意义务风险防范均有规定。
  本案中,张某违反景区管理秩序,未购买门票进入景区,放任孩子牵引宠物徒步跌落沟下,施以高度危险方式救助,造成旅游安全事故,依法承担主要责任;景区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合理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确保设施配备符合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排查风险隐患,无法及时修复的,应采用设置醒目提示牌或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指引等方式,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群众受到损害,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自身的经营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保险公司的责任系对景区理赔责任,本着一次性处理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依法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支付理赔款,不足部分由景区支付。

  本报记者刘甜 通讯员周江波 刘贺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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