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网购申请仅退款不退商品 须付钱

  网购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交易纠纷。有部分不良店铺出售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也存在消费者恶意退款、随意差评的现象。近日,定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恶意退款的网购纠纷案,判决被告乔某某支付电商平台购物款。
  原告陈某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个人店铺,2022年12月26日,被告乔某某在陈某某经营的店铺内购买了法兰绒睡裙,花费26.31元。2023年1月9日,乔某某收到该商品。1月24日,乔某某以收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与某电商平台官方客服进行了协商沟通,某电商平台官方客服为乔某某申请仅退款。乔某某退款成功后,却并未向陈某某退还所购商品,故陈某某将乔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乔某某付款。
  乔某某在网络平台购买了陈某某所经营的网店内商品,乔某某付款后,陈某某发货,乔某某收到商品,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并履行完毕。乔某某在申请退款时认为其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但一直未就该质量问题与陈某某进行沟通。庭审中,乔某某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实其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其在退款时已经超过“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故乔某某应按照约定支付陈某某相应价款。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乔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某某26.31元。乔某某在判决送达后主动向陈某某支付了款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通讯员戎慧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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