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综合

制造假象绕开中介交易房屋

法院:符合“跳单”行为特征需付中介费

  人们在购买二手房时,常会选择房产中介来提供信息和服务,但有些买卖一方或双方在享受中介服务后,为逃避中介费会绕过中介公司私自达成交易。“跳单”是商事行为中不诚信的行为之一,那么法律层面如何认定?近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房“跳单”纠纷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买卖双方向中介方支付佣金的判决。
  刘某从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A小区的10B房屋。2022年,刘某欲出卖该房屋,通过抖音、房产中介等多个渠道发布了售卖信息。李某在C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查看了该房屋信息,并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成交确认书,确认购房款为105万元。同时,刘某、李某向C公司出具了服务佣金确认书,确认C公司已完成中介服务,买方需支付房屋成交总价2%的服务佣金2.1万元,卖方需支付房屋成交总价1%的服务佣金1.05万元。
  2022年12月27日,因购房合同改名的原因,刘某、李某与C公司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同时双方约定,解除协议后李某不得以任何方式购买此房屋,否则李某自愿承担2.1万元的服务佣金。
  2023年1月5日,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李某作为买受人就案涉10B房屋直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总价款为990836元。
  2023年1月9日,李某向D公司支付首付款198167元。刘某、李某均认可案涉房屋最终的成交价为105万元。刘某向D公司申请退房后,李某将剩余房款直接支付给了刘某。
  C公司获知该情况后,向法院起诉刘某和李某,认为被告构成“跳单”行为,要求支付中介服务费。
  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解除协议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购买此房屋,否则乙方自愿承担2.1万元的服务佣金”,属于禁止“跳单”的常见条款。
  本案中,刘某曾通过多个平台、多途径发布过案涉房源信息,但其最终是在C公司的介绍下才与李某认识并达成过交易意向。
  解除协议后,李某虽就案涉房屋直接与D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但该行为实质系刘某、李某达成交易中的改名环节,该房屋的成交价也并不是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的房屋价格,而是刘某、李某二人约定的105万元,与在C公司促成下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的成交价一致,且李某之后直接将房款支付给了刘某,李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交易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知的该购房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城区法院判决刘某、李某分别向C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05万元、2.1万元。后刘某、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

法官说法

  “跳单”是指中介方为顾客提供订立合同的交易机会,而顾客在获得了对方的交易信息后绕过中介方,直接达成交易进而逃避支付中介费的行为。
  “跳单”的前提条件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方的服务,包括带领看房、提供合同、促成交易等;其次,衡量是否存在“跳单”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利用了中介方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第三,要看是否存在委托人绕开中介方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李某通过C公司获得房源信息后,又通过刘某在D公司实施改名行为,制造D公司与李某交易的假象,实质上仍是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交易行为,用意还是绕开中介方,故符合“跳单”的行为特征。

通讯员聂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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