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起诉父亲支付抚养费,父亲却以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那么,父亲的说辞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追索抚养费案件给出了答案。
被告李某军与原告李某系父女关系。李某的母亲刘某与李某军于2013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抚养费、教育费等一切费用由男方负责,具体负担的金额,协议并未明确。离婚第一年,李某军两次探视女儿并给付抚养费1000元。同年,李某军再婚,婚后又生育一女儿。次年,刘某携李某再婚。之后,刘某拒绝李某军探视李某,李某军将刘某电话拉黑,双方一直未联系,李某军也未向刘某支付过抚养费。
2021年,刘某联系李某军索要抚养费,李某军通过手机给刘某转账4000元左右。其后,因双方不能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李某军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从2013年2月到2023年2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12.1万元,以后继续按每月1000元支付,直到李某18周岁。
李某军辩称,2013年2月至2020年2月的抚养费,因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其拒绝支付。2020年2月6日之后,其于2021年、2022年分多次给过女儿抚养费,也尽到了作为父亲应尽的职责。2013年后,刘某不让女儿见自己,以至于父女间感情冷淡,遂李某军主张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承办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李某对李某军追索的抚养费涵盖之前未支付抚养费的时间段(2013年2月至2020年2月),对于该时间段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虽刘某自行承担,但也不妨碍李某军酌情予以补偿。即使刘某有拒绝其探视李某的行为,但该纠纷不能影响孩子的正常抚养。故法院对李某军的相关抗辩不予采纳,对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关于2020年之后的抚养费数额确定问题,承办法官根据李某军以往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李某上初中抚养费需求进一步增加、父母实际能力及离婚协议等情况,予以了综合确定。
该案判决后,李某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抚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延续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除当事人死亡外,其他任何情形下均不能免除。该项请求权虽具有交付财产的内容,但首先体现为身份利益上的请求权,关涉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本报记者刘甜 通讯员张紫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