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酒瓶“撞脸” 恶意侵权

吕梁中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维护市场秩序

  外观相似、价格便宜,乍一看像是知名老字号“晋泉”高粱白酒,实则是小厂生产的冒牌货。近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复侵害白酒酒瓶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
  吕梁是清香型白酒的重要生产基地,当地的白酒产业在向全国提供优质基酒的同时,也滋生出了一批“小作坊”。由于有着成熟的酿酒工艺和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部分酒厂便自行注册制造公司,寻找经销商合作。但只有产品,没有市场影响力,赚钱谈何容易。于是,这些酒厂便滋生出了“搭便车”“傍名牌”的念头。
  太原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太原酒厂),是太原市唯一一家中华老字号的白酒酿造企业,其生产的“晋泉”高梁白酒已成为我省知名品牌,并认定为知名商标。其因价格亲民,口感醇厚,多次获得省级、市级表彰。该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酒瓶”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2017年4月5日获得公告授权,目前尚在有效期内。
  近期,该公司终端铺货员在便利店铺货时接到不少相似反馈。“我在某酒厂进的酒比你这里的便宜,但口感有点不一样。”“外观看着差不多,你看看这是你们公司生产的产品吗?”由于早年有过公司权益遭到侵害的事件发生,这使得铺货员格外敏感。通过询问铺货员了解到,所谓某酒厂进货渠道的产品定价30元,比该公司相同产品定价的48元足足低了近20元,且外观相近,若不仔细观察难以辨别。
  类似侵权事件早在2016年就接连发生,太原酒厂不堪其扰,特成立打假办公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该情况后,铺货员迅速将此事反映给打假办公室。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同公证人员在便利店购买该产品后查明,该款侵权产品与原产品虽在细微处有所区别,但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极易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误认,系春玉酒业有限公司制造(下称春玉公司)、杏花家园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杏花公司)经销。
  这两家酒厂和太原酒厂可谓是“老朋友”了:2020年7月,杏花公司、春玉公司就因其生产的高粱白酒侵犯了太原酒厂的相关权利,两次分别被法院判决赔偿4万元和1万元,此次行为已是第三次侵权。太原酒厂遂将杏花公司、春玉公司诉至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共13.2万元。
  立案后,案件移交到吕梁中院环境资源保护庭副庭长李智玲手里。经过案情研究,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双方就侵权事实展开了激烈争论。“他们三番五次侵权行为不仅占据市场份额,产品质量不达标也会砸了我们老字号的招牌。”原告太原酒厂向李智玲诉说着侵权产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担忧。“李法官,我们的字体编排、大小、颜色明明和他们都不一样,这怎么能算侵权?”见证据摆在眼前,二被告仍否认自己的侵权行为,想到这已是双方的第三次“交锋”,直接判决不能避免此情况再次发生,于是李智玲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于是她便组织双方庭后调解。
  “李法官,我同意调解,但赔偿金额太高,我实在是赔不起。”“我们卖的都是以前生产剩下的,根本没卖出去几瓶。”在庭后调解过程中,二被告再次以其没有赔偿能力、侵权产品没有正式销售、销量很低等为由,只同意赔偿一两万元,而原告要求调解赔偿至少5万元。一轮轮调解下来,二被告始终试图通过“耍无赖”的方式来减轻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保护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重复侵权)、案涉专利的价值、当地经济条件及被告公司规模大小等因素,最终判决杏花公司、春玉公司赔偿太原酒厂经济损失、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证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律师费共计5.5万元。二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二被告三番五次侵权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反映出违法销售获利可能大于所作出的赔偿、违法成本低等问题。判后,二被告提出上诉,说明其依然不服判决,没有从根本上反思自己的侵权行为。对于此类情况,法院应该加大对酒类侵权赔偿金额的幅度,用适度的‘惩罚性赔偿’达到‘审理一案、威慑一片’的效果,从而维护行业竞争秩序,提高市场综合治理能力。同时,我们也希望相关企业能够通过该案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智玲如是说。

曹佩 夏哲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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