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因口角放火烧他人财物 获刑三年

  一念之差,点燃了怨恨的焰火;一时冲动,换来三年牢狱之灾。近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放火案,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刑罚。
  范某某经营的某蔬菜店的货物阻挡巷口,赵某某与其理论,双方发生口角,赵某某心生怨恨。今年1月9日1时许,赵某某用打火机故意点燃该蔬菜店门前遮掩货物的布单后回家睡觉。之后,过路人员发现着火,召集众人将火扑灭。因火灾被损毁的水果、干果,价值约1700余元。案发后,赵某某被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抓获。4月9日,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对赵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故意在人员居住密集区实施放火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讯员赵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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