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一些人认为,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见不得光,也不该享受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然而,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近日,祁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并支持了一名非婚生孩子起诉生父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2019年夏天,原告的母亲范某与被告巩某某同居,同居期间原告出生。2021年8月,范某与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后,范某带原告回娘家暂住。之后,被告再也没有承担原告的抚养费,并怀疑原告不是其亲生。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抚养费每月4000元(从2021年8月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
立案后,法院委托山西某司法鉴定所对原、被告双方的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支持巩某某为巩某的生物学父亲。
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现在以打零工为生,赚得不多,还养活着一大家人,经济压力很大,同意从现在起每月支付500元以内的抚养费,不同意从2021年8月计算。因为在此期间,原告并没有通过诉讼方式进行主张,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法院在对原、被告双方身份关系等审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巩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巩某自2021年8月至2024年4月的抚养费16500元,从2024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巩某抚养费500元,每年1月1日支付上半年的抚养费,7月1日支付下半年的抚养费,直至原告巩某独立生活为止;驳回原告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综合考虑原告现在生活教育状况、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巩某及其母亲范某的生活条件,及被告目前经济负担能力,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抚养费金额予以调整,酌情考虑由被告承担原告每月500元抚养费为宜,自2021年8月起直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原告抚养费不足部分,由范某负担。
通讯员苗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