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多年货款难收回 反复磋商终和解

  “两家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我们也不愿意走到诉讼这一步,只是这笔货款拖欠时间太久,现在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起诉了。”近日,临县某混凝土公司代理人拿着相关材料到临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要求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敏锐地察觉到当事人并非一定要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于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件委托给临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后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员林建平负责调解。
  接手该案后,林建平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其说明诉前调解的优势,并把相关材料转发给被告公司,让财务核实欠款金额。
  当天下午,被告公司财务反馈,对欠款金额无争议,表示同意进行调解,且提供了调解意向。“调解成功后,双方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官审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裁定书,此裁定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被告不按约定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林建平的耐心解释,原告公司代理人理解了调解流程,并同意调解。考虑到被告公司不能及时到调解室,林建平决定线上调解。
  “我们公司因为外面拖欠工程款严重,经营资金周转困难,资金比较紧张,能不能推迟几个月?要有钱我们肯定就付了……”“你们拖欠货款已长达4年之久,给我公司造成了不小的损失。”经调解,双方均同意分期支付货款,但就何时付款存在较大争议。
  林建平与双方当事人反复磋商,促使双方欣然接受了其提出的调解方案,即被告公司两个月内付清剩余全部货款,违约金减免;若被告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除支付上述款项外,还应向原告公司支付违约金。
  “我愿意接受这样的调解,太感谢你们了。”拿到民事裁定书后,原告公司负责人握着调解员的手,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本报记者刘甜 通讯员樊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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