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4部门联合发文

优抚对象省内就医享多种优惠

  本报讯(见习记者袁晓君)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与2023年出台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共同构建完善了我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明确了优抚对象“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模式。
  《办法》适用于户籍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人员在《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
  《办法》明确,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在省内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70岁以上免收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察费;减免10%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免10%手术及麻醉费;需住院治疗者,住院半个月以内床位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免10%,半个月以上减免5%;女性进行孕检时,免收产前检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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