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还是“帮信”?

——晋城市法援律师有效辩护获法院认可改判

  王某、司某、孙某、赵某在一起聊天时,了解到一个“大家赚跑分平台”可以赚钱,司某便开户投入了3万元,开完户后,王某等4人分别将自己的银行卡注册在司某开的账户下。王某在平台上传了自己的银行卡,之后,4人分别用各自的银行卡在司某注册的账户下跑分。在此期间,孙某、赵某也用微信给王某转钱,让王某帮其充到账户下。一个月后,王某的银行卡跑分约340余万元,4人共赚了2万多元,最后司某给王某分了5000元。
  警方在办理曹某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时发现,王某名下多张银行卡账户涉及大量疑似电信网络诈骗的涉案资金频繁进出,资金流水高达300余万元,认为王某涉嫌诈骗。民警将王某抓获后,在讯问过程中得知王某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提供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其刑事拘留。法院判决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王某违法所得5000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提出上诉。因王某二审未委托辩护人,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相关规定,法院通知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指定辩护人,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西晋瀚律师事务所李哲、李文敏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开展工作。首先到办案机关调取案卷仔细查阅,并形成书面的阅卷笔录,然后到看守所会见上诉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询问和逐一核实。在对案件有全面了解后,援助律师针对王某的犯罪事实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典型案例,认为王某的相关涉案事实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援助律师依据事实和法理进行了认真梳理,形成书面辩护意见交到了二审法院。
  援助律师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关于上游犯罪的认定并不以生效刑事判决书为标准,但亦应基本查明涉案事实,本案中,王某跑分所涉及的资金涉案事实不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既遂为前提,即犯罪分子已实际掌控涉案财物,本案中,王某跑分时,犯罪分子并未实际控制财物;协助转移财物、转账、套现等行为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前提为行为人明知所操作财物来源为上游犯罪所得,王某主观上对所操作资金的来源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综上,王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后,援助律师与二审法官进行了深入沟通,法官认可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但判决王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误,量刑不当,依法予以改判。
  最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5元。

案件点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协助将资金转移”行为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支付结算”行为均可表现为操作银行卡转账等行为,但以“本人是否操作转账”的行为来区分此罪彼罪是不可取的,还应当结合上游犯罪是否既遂、所操作的款项是否犯罪所得以及行为人是否明知等因素确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虽然实施了操作本人或他人银行卡进行了转账行为,但综合案情,其操作转账行为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更为适宜。通过援助律师认真分析,提出有效辩护意见,减轻了被告人刑罚,充分发挥了援助律师的重要作用,维护了司法公正。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开设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大家赚跑分平台”等网站进行资金结算,且通过资金的多次流转逃避警方追查。在此呼吁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洁身自好,不要因为贪图利益,成为网络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帮凶,导致违法犯罪,悔不当初。

本报记者郭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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