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文博 通讯员史文丽)近年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仍然高发、频发。个别车主或其他行为人由于法治意识淡薄,认为只要自己不开车就不会构成酒驾醉驾,近日,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首例车主与酒驾司机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依法追诉车主为危险驾驶的共犯。
2023年6月11日晚,小李、小赵等四人在县城一家饭店吃饭,其间,二人均饮酒,饭后四人前往一会所,小李与小赵再次饮酒,四人玩到次日凌晨近1点结束。一朋友步行回家,另一朋友驾驶小李的车载着小李、小赵行驶到自家附近后下车。小李让小赵驾车继续行驶,却撞上路边停放的4辆车。案发后,小赵赔偿了受损车辆车主的损失,并被岚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在办理该起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发现,小李作为车主,让小赵酒后驾驶自己车辆的行为也涉嫌危险驾驶罪,遂对小李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监督,岚县公安局以小李涉嫌危险驾驶于今年2月29日向岚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讯问中,小李始终认为自己没有酒驾,不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结合各地办理的同类案件,向小李耐心释法说理。
日前,岚县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在庭审阶段,承办检察官就小李构成危险驾驶罪发表公诉意见:小李明知小赵已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主观上具有追求危害公共安全后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为小赵危险驾驶犯罪提供帮助,二人系共同犯罪。小李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岚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小李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