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赵保军)为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能力,8月16日上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晋中市司法局组织开展2024年度第三季度旁听庭审活动。晋中中院对上诉人某县自然资源局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市、县两级共计30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观摩、远程视频等方式旁听了案件庭审。
2023年5月12日,某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卫片执法发现张某某未经合法程序批准,于2022年8月擅自占用某县某村村南建设用地600平方米修建汽车修理厂和饭店。5月22日,行政机关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举行了听证。8月7日,某县自然资源局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经调查,张某某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占用某某乡某某村村南建设用地600平方米修建汽车修理厂和饭店的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违法占地600平方米,按200元/平方米罚款,罚款12万元。张某某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未依法取得并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应当有一定的责任。但案涉土地为村集体所有,在2004年108国道经济走廊建设、用地审批表中明确了项目名称为综合服务小区。2005年5月19日,张某某向县农经办支付了8万元房基地费;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转发某某村委占地手续的批复,同意村委占用村集体土地作为综合小区项目建设用地;张某某在案涉土地上修建了汽修厂和饭店与2004年批准的综合服务区项目并不冲突,判决撤销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书。某县自然资源局不服,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在审判长赵保军法官的主持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围绕法庭调查的重点,就被上诉人张某某占地行为的定性,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张某某是否存在信赖利益等问题,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及辩论,整个庭审过程公开透明、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