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人民法院

有心还钱 债主不收为哪般

——晋城城区法院抽丝剥茧巧解借款纠纷

  都说借钱容易要钱难,然而,欠债的陈女士追着还钱,债主却躲着迟迟不收,这是为何?近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经过细致分析,终于成功破局一起复杂的借款纠纷。

“雪中送炭”变“雪上加霜”

  陈女士一家在金融系统工作,然而一次投资不慎,让她一夜之间身负800万元的债务,突遭变故,陈女士不得不通过变卖名下房产的方式抵债。
  2020年,陈女士唯一的房子就要被收走,一家人面临流离失所的困境。此时,庞先生伸出援手,提出借给陈女士40余万元。双方达成约定,庞先生借钱,陈女士支付利息,陈女士的房子过户到庞先生的妻子卫女士名下。随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一份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年,2023年5月30日前还清借款,若陈女士提前还款,则根据实际用款天数,向卫女士支付利息;如果陈女士向卫女士还清借款本息,卫女士应当无条件将房屋过户到陈女士名下。之后,陈女士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到了卫女士名下。
  到了2022年10月,陈女士经济状况好转,便计划提前向卫女士还款,但第一次还款信息发出后的半个月里,并未收到卫女士的任何回应。同年12月,陈女士又联系庞先生见面,但约定当日庞先生与卫女士均未现身。之后陈女士又微信联系庞先生还款,但始终未得到回复。时间一拖就来到了2023年3月,眼见利息一天天增长,数次交涉还钱未果的陈女士无奈之下将卫女士诉至法院。
  开庭前,原、被告双方就提前还款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被告卫女士的诉讼代理人称,原告陈女士有卫女士微信以及银行卡号,虽然嘴上说要提前还款,但行动上却一分未还,不算提前还款,根据之前的合同约定,必须先付款才能过户。双方争执不下的还有还款利息的结算日期。原告认为,应计算至陈女士给对方发短信,要求归还借款的日期,即2022年12月6日起止息。被告则要求计算到实际归还的日子。原、被告双方就到底如何履行义务、计息截止日期争论不休。

拒绝还款背后的猫腻

  2023年4月27日,该案开庭当日,陈女士直接带着50多万元现金出庭,表示出自己确有还款诚意,若卫女士写下收条,当下便可将这50多万现金拿走,然而卫女士一方无论如何都不接受。见双方僵持不下,主审法官张晖决定启动提存制度,让陈女士将截至开庭当天的本金和利息交到法院,视为陈女士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接下来由卫女士履行返还房屋的义务。
  原以为提存可以解决争端,但被告方的态度仍然不积极,事情似乎另有蹊跷。考虑到被告百般推诿、拒不收钱,张晖认为房子可能存在问题。于是,她前往晋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做了调查,发现这套房屋目前登记在苏先生名下。根据资料显示,苏先生从卫女士处购买这套房屋,从2022年8月15日起就登记在了苏先生名下。之后苏先生又向银行进行了抵押贷款,案涉房屋还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晋城市当地的一家银行。几次转手之后,由于案件当事人和法律关系较多,案件也变得复杂起来。
  经分析研判,张晖认为目前首先要理清银行与众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陈女士称,虽然房屋过户给卫女士,但其一家人仍居住在房子中,银行未经实地调查就办理了抵押贷款,有失察之错。张晖解释道,房产证有公示的效力,既然是苏先生的名字,就代表苏先生是房屋所有权人;且贷款金额小于房屋金额,银行已尽到审查义务,无需再进行实地考察。民法典规定,银行有抵押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交易,这意味着不管房屋真正的所有人是谁,房子都可以带着抵押自由过户。也就是说,银行抵押并不影响法院裁决走向,于是银行被排除在了案件之外。现在争议点转移到了苏先生身上,其究竟是毫不知情,还是串通卫女士做了一场戏,成为影响案件裁决的关键点。
  法院考虑到,若是正常买房,出卖方卫女士应持有钥匙带苏先生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但本案中,陈女士从始至终居住在房屋里,并未见有人看房。同时,正常情况下买房付钱后,买方肯定会要求卖方限期交付房屋,要求陈女士一家进行腾退,但苏先生从未向陈女士主张过这方面权利。除此以外,该套房屋的市场价应在120万元左右,但交易价格为75万元,价格明显偏低。于是张晖决定将苏先生作为案件第三人追加进来,查清二人之间的关系。

抽丝剥茧解开“债务网”

  再次开庭当日,苏先生并未现身,由其母亲李女士代为出庭,李女士称买卖过户操作皆由自己完成。原来,李女士和庞先生结识多年,庞先生从事房地产行业,因生意往来常常向李女士借钱。庞先生先后向李女士借款共600多万元本金,抵押5套房,房价730万元,但是折抵了660万元,且签订的是买卖合同。
  在理清卫女士与李女士、陈女士之间的法律关系后,法院从买房的真实意愿出发,认为各方买房的真实意愿并非出于正常买卖,而是用来作为借款的一种担保,实际上是让与担保的法律关系,张晖最终认定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无效。
  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涉案房屋按理应该过户回到陈女士手里,然而陈女士的要房之路仍然充满障碍:第一道难题是当初卫女士拿涉案房屋抵了欠李女士的125万元欠款,可如今法院提存的陈女士的还款只有50多万,中间巨大的差额卫女士难以支付;第二道难题是过户费高达6.95万元,无人愿意支付这笔费用;第三道难题则是苏先生将房子抵押给了银行并背上了贷款,银行存在抵押权,若苏先生没有还上银行的钱,银行依然有权拍卖、变卖房屋偿还贷款。摆在陈女士面前的只剩两个选择:替苏先生还款,或是让银行拍卖房屋,再找苏先生追偿。以为能保住房子的陈女士再次陷入到无措中,只得再次向法院求助。
  张晖根据数次开庭分析,案件的突破点在苏先生身上。事实上,李女士想尽可能减轻对自己儿子造成的损害。了解到这一点后,张晖多次同李女士进行沟通,最终李女士做出让步,立刻归还了抵押贷款。
  之后,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卫女士与苏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苏先生将房屋过户到原告陈女士名下。后被告卫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苏先生一方拿到了提存款,配合陈女士完成了过户,并主动在银行办理了解押手续。之后卫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归还没有还清的剩余款项,这场如同一团乱麻的纠纷终于明晰。

  本报记者曹佩 见习记者夏哲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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