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赵雅慧)日常生活中有不少人无视交通信号灯,漠视交通法规,将自己和他人置于险境。近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五里后法庭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事故受害人申某明骑行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十字路口处向西左转时,未遵守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与由北向南的被告陈某驾驶的轿车碰撞,造成申某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申某明未能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通过路口时未能保持必要的安全车速,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申某明家属对交管部门的认定提出异议,认为事发时申某明是由东向西横向穿行马路而非左转,且起步穿行时东西向的交通灯仍然是绿灯,陈某接近十字路口未观察四周和减速,陈某应负全部责任。
经审理,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原告提供的视频显示,当时申某明系从事发十字路口东南角的非机动车道以弧线向十字路口正西方向行驶,并非自东向西靠右直行,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所提供证据不足以推翻交管部门的认定结论,故对交管部门事故认定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确定原告的损失由案涉轿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比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案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