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在为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安全隐患。当天性好动的孩子遇到无人值守的电梯,发生事故时应该由谁担责?近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22年6月,李某带着3岁的外孙小明到某百货超市负一层的服装店买衣服。选好衣服后,李某打算进试衣间试穿。因为正值中午,服装店内人比较少,李某在试衣服前叮嘱店员帮忙照顾小明,店员也同意帮忙照看。不料,在李某试穿过程中,小明独自跑到百货超市的电动扶梯旁,并从下行扶梯的出口处逆行进入,因掌握不了平衡,小明在扶梯上摔倒,左手食指被夹入电梯中。听到小明的哭喊声后,客服人员第一时间跑到电梯处将小明扶起。而另一边,从试衣间出来的李某也发现小明不在店内,随即大声呼喊并外出寻找,顺着哭声,李某在扶梯处找到了受伤的小明。经医院救治,小明被诊断为左手食指末节缺损伴骨外露,之后需长期佩戴硅胶指套。出院后,小明的父母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以小明的名义将百货超市所属公司和服装店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共同赔偿小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配置假指费等各项损失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年仅3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的外祖父李某作为小明近亲属,在接受小明父母委托照看小明的过程中,因试衣行为,未对幼童小明尽到照顾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自身存有较大过错,应承担较大比例的民事责任。服装店的服务员答应照看小明,双方之间成立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照看好小明就成为其受托事项,但服务员疏忽大意未照顾好小明,存在重大过失,对小明的受伤结果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百货超市所属公司作为电动扶梯的管理者,在超市营业时间应当安排专人值守,以防意外发生。幼童小明独自在电梯边玩耍,无人发现、无人提醒、无人警示、无人阻止,公司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明的受伤结果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综上,法院酌情认定由原告方自身承担较大比例的民事责任,二被告分别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并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配置假指费用等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明作为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父母委托外公对外孙予以照顾,事实上也是与外公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外公带未成年幼童外出,本应尽到对孩子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刻关注孩子动向,确保孩子安全,但外公在转委托服务员照看孩子时,过于轻信他人,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
服装店服务员接受转委托,虽是无偿行为,但既然承诺,就要履行义务,且作为经营单位,更要为顾客着想,全方位服务。而实际上服务员疏于履行临时照管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因其是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服装店承担。
百货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尤其是事发电梯的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在电梯处派专人进行监管,并张贴醒目的安全警示语等,因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天性好动,好奇心强、爱探索,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作为监护人,日常生活中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以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尽好监护职责,无论何时心里都要绷紧安全这根弦,不让孩子脱离监管或是随意交由他人照看,为他们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本报记者潘帅 通讯员张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