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让“公交冲突”化于萌芽

  •   我是芮城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法庭的员额法官周晔,大大小小的案件办理了不少。今年,最让我记忆深刻的就是一起和公交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案。该案虽然标的不大,但却涉及了多方当事人,如何更好地化解矛盾,既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又能让他们对结果心服口服,这是我在办案过程中一直思考的问题。

    初次调解,现场起争执

      “反正我不赔,谁爱赔谁赔!”大早上,刚结束一场庭审回办公室路上的我,被空气中弥漫的“硝烟”味“呛”住了。站在门口一看,原来是约好原来是约好来调解的当事人来调解的当事人吵了起来,还未来得及换下法袍的我立刻开始“灭火”。
      这是一起尚未开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周某与贺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身车辆失控,原告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停靠在路边上下乘客时,被失控车辆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公交公司将周某、周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贺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公交车维修费和停运损失。因案件标的额不大,且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清晰,我便组织各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怎知,等待调解期间他们又展开了唇枪舌战。见此情景,我立即带着各方当事人到法庭,让大家先冷静下来,面对面交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公交车停得好好的,他一下子过来追尾了,交警队都认定我无责,我的车辆维修费和营运损失不管他们俩或者保险公司谁赔,反正不可能让我出这个钱吧。”公交公司负责人愤愤不平地说。
      “就算事故认定书认定公交车无责,那公交车就能停在路口了?再说我虽然撞到了你,但是贺某某也有责任,应该他赔,而且我赔的部分应该让保险公司承担,凭什么让我赔。”周某立即反驳,话语中还充满了委屈之意。
      保险公司一方此时表示:“维修损失我们可以赔一部分,但营运损失赔不了。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是庞某,周某是借庞某的车使用,当时签保险合同时我们就告知庞某了,保险条款上写得清清楚楚,应该让周某自行承担。”
      “我骑三轮车撞到周某了,又导致周某撞上了公交车,该赔就赔,可是我年龄也大了,没什么经济来源,能不能少赔点。”另一当事人贺某某说。
      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后,我认为,本案调解的重点在于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划分,以及营运损失应由谁承担。

    查清事实,释法以明理

      明确调解重点后,我要求原告公交公司提交了事故现场照片以及营运损失核算依据,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与庞某签订保险合同的相关手续。在认真审查事故现场照片和商业保险合同内容后,为了避免扩大双方矛盾,我选择“背对背”调解的方式,与各方当事人分别沟通。
      我把周某叫到另一间办公室,让其认真查看车主庞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向其说明了庞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庞某亦签字表示认可,且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涉案车辆的停运损失确实不需要承担赔偿义务,周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公交公司的部分营业损失。
      “既然庞某和保险公司有约定,该我赔的我就赔,就是这个营运损失太高了,周法官,您说公交车要是不停在那个路口,我也不会撞上呀,他们是不是也有不合理的地方,我能不能少赔点?”周某在查看合同条款后,态度逐渐缓和。我表示,该意见会考虑,并和公交公司进行沟通。
      随后,我又找到公交公司负责人,向其释明虽然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公交公司无责,但涉案车辆因营运停靠在路口,客观上增加了涉案车辆受损的风险,亦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少周某、贺某部分责任。“我们这个站点设计的确实有不合理之处,就让他们赔一部分,剩下的我们自己承担吧。”公交公司负责人也作出了让步。

    定分止争,理念化难题

      看到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都有所缓和,我对案件的成功调解有了更多信心。经过多番沟通,最终,公交公司仅要求被告周某赔付停运损失1000元元,车辆维修费由被告保险公司和贺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年以来,我深刻认识到,每一起案件的调解不仅是化解双方纠纷的过程,也是增强当事人法律素养的契机。这次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能够让当事人周某认识到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重要性,也能让公交公司重视停靠站点的安全性,考虑对站点予以调整,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民生无小事,每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都关乎群众的出行安全和财产利益,小案子背后往往折射的是大民生。做一名合格的法官,就应该像韩旭辉同志学习,“先摸准良心再倾听民心“”先上公正轨再开效率车”,做到对每个当事人负责。只有将心比心,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才能让效率行驶在公正轨道上,让“枫桥之花”在河东大地上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焕发出新的生机。(聂向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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