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非法采矿庭审走进案发现场

  •   近日,在永济市中条山麓清水峪,清脆的法槌声响起,一起非法采矿案开庭,开庭地点正是案发现场。
      2023年6月,被告人王某担任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在永济市城东街道清水峪旅游项目实施。在施工过程中,二被告人经合谋,由王某在清水峪排洪沟西侧盗采杂石混料,史某某进行购买。
      经查,被告人王某售卖给被告人史某某杂石混料合计6115.98吨,价款134551.6元;售卖给其他社会人员杂石混料4000余吨,价款5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主动缴纳因非法采矿导致的土地修复治理费用、鉴定费、违法所得等各项费用合计47万余元,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永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史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获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法庭综合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依法判处其十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以罚金。
      此次审判,永济法院特邀请永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沿中条山的乡镇干部及各村主要干部、企业负责人等相关职能部门100余人旁听,让当地群众直观感受司法审判过程,了解非法采矿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提高群众在矿产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

      通讯员谢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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