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拒不履行判决转移财产 被判刑罚

  诚信是为人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王某为逃避给付义务,竟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甚至转移财产,和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近日,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9月,上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赔偿因房屋漏水导致的邻居马某损失共计9万余元。后因王某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原告马某向上党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王某在被强制执行2万余元,迟迟不予履行余款的情况下,却于2023年2月将其与前妻共有房屋出售后,以现金方式取走售房款30余万元,致使之前判决无法执行。鉴于王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将王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立案后,2023年12月,王某前妻代王某支付了剩余的全部执行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王某表示认罪服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通讯员李明 郭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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