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8年欠款总算要回来了”

——晋中市检察院采用“检察和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多亏检察官费心和解,8年前的欠款总算要回来了。”近日,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民事案件监督申请人进行了回访,听着电话那头激动又高兴的声音,检察官觉得付出再多也值得。
  事情要从2017年说起。1989年,梁某某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李某,2003年购置某小区楼房一套。2017年4月,李某某向乔某某借款10万元,同年8月,李某某去世。梁某某偿还乔某某借款4万元。
  2020年,乔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梁某某偿还本息9.6万元。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乔某某的诉讼请求。乔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梁某某在继承李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归还乔某某的借款6万元及利息3.6万元。因该判决未确定遗产及继承份额,故无法执行。2023年,乔某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梁某某居住的某小区楼房一套系李某某遗产;依法确认各继承人对该遗产的继承份额;判令各继承人在继承份额内偿还借款本息。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梁某某现居住的楼房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的一半即50%为遗产,梁某某和李某各继承25%的份额。李某在继承范围内(实际价值)偿还乔某某借款本息。梁某某、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梁某某、李某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2024年5月,梁某某、李某向晋中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受理。检察官通过调取案涉审判、执行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执行法官了解情况等方式,查明本案法院生效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监督理由并不成立。但若简单结案,双方矛盾依然存在,因此,检察院决定进行检察和解。
  晋中市检察院全面评估当事人利益诉求和和解可能性,制定和解预案。检察官了解到,申请人不服判的根源在于李某认为二审时其申请放弃继承未被准许,违反继承自愿原则。办案人员向李某释法说理,释明其在一审时明确陈述不放弃继承,根据最高法适用民法典继承权编的解释“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二审法院不准许其放弃继承并无不当。同时,进一步向其阐明不履行生效判决及限高执行措施对其生活、工作的影响。听了检察官的讲述,李某当场表达了和解意愿。检察机关随即联系乔某某,站在其角度耐心细致地分析利弊得失,乔某某表示一次性给付本金可减少部分利息。检察官立即联系法院,共同开展和解工作。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以6.5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2024年9月,检察官带着梁某某、李某签字的和解协议,和执行法官马不停蹄赶往乔某某家中,病床上的乔某某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后,执行法官通知李某转账。款项到账后,执行法官现场执行确认。看到钱到账了,乔某某激动地说:“太感谢你们了!借出去的这笔钱是我交通事故的赔偿款,那次事故让我多年身患疾病,这是我的救命钱。”

本报记者袁慧芳 通讯员李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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