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关振瑛)近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道路管理,规范挖掘道路行为,省住建厅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在充分调研测算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标准》提到,要从严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在竣工实际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在竣工实际交付使用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冬季供暖期,原则上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违反前款规定的,除公益抢修外,在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同时,还应按下列情形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用:竣工后一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3倍收取;竣工后第二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2.5倍收取;竣工后第三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2倍收取;竣工后第四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1.5倍收取;竣工后第五年内开挖的,按照执行标准的1.2倍收取。
在城市道路横向埋设管线时,应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开挖,挖掘修复费按照执行标准的1.5倍收取。规定情形同时存在的,应当分别计算后累加收取挖掘修复费用。
《标准》中还提出,要规范执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各市执行《标准》时,可根据所处地域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在执行标准的0.9至1.1倍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当地修复收费标准系数,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个别差异化项目进行调整,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