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理论

人工智能的法律伦理评估标准构建

——基于尊法崇礼二维度展开

  

赵卓凡

  法律伦理作为连结硬性法律制度与柔性伦理约束的桥梁,具有伦理审查门槛的天然适中性。既不会过分拔高人工智能的伦理标准,对相关科技发展造成阻碍;又不会过分放宽伦理审查要求,放任人工智能无序发展。因此,为了确保AI技术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建立一套规范化的法律伦理评估标准作为AI治理的基本依据,这一标准不仅要解决现有法律的不足,还需适应技术进步带来的变化。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人工智能的法律伦理评估标准可以从尊法维度与崇礼维度进行规范化。二维度的提出,旨在全面考量人工智能技术的合规性、道德性、社会性和客观性,确保技术在社会中的应用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技术的安全、可持续发展。

法律伦理评估标准的尊法维度

  尊法维度的核心是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用户权益,表现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应符合法律规范和法治原则,即AI系统必须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并确保用户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在法治原则贯彻方面,人工智能的法治原则包括合规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等诸多内容。
  其中,合规性是宏观性要求,强调的是以守法为AI运作的底线,并在此基础上符合行业自律标准、行业惯例、政策指导等更高标准。例如,合规性要求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必须遵循《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政策,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并且用于运输经营的还需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才能合法上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AI服务开发者、提供者反技术垄断,进行偏见数据识别清洗与算法非歧视审查。例如,AI招聘系统必须审查并消除性别、种族等方面的算法偏见,确保求职者受到平等对待。同时,用户需受到AI的平等对待与保护、必要时进行大数据使用能力辅助。例如,我国已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算法推荐系统必须确保所有用户在使用算法推荐的服务时,能够基于其个人选择调整算法行为,保障了用户的平等选择权。
  意思自治原则强调用户的选择权、知情权与隐私权,即AI系统应尊重用户的意愿,并在关键决策中提供明确的选项及解释说明。例如,依据美国加州通过的算法透明度法案要求,公司在提供基于算法的决策时,必须告知用户其算法的工作原理之规定,Facebook在其广告推送算法中必须允许用户自主决定是否愿意接收个性化广告,以维护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AI开发者与运营者严格遵循现有的行政法规。比如,上海的AI交通管理系统可以通过实时监控和大数据分析对违章行为进行自动识别和处罚,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有执法行为必须公开透明。因此,2020年上海市公安局对系统进行调整,以确保每一次自动处罚都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并允许公众提出复议或质疑。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AI开发者与服务提供者在出现系统故障,严重损害用户权益或带来严重社会危害时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在Uber自动驾驶肇事案中,法院就因其自动驾驶技术未能满足应有的安全标准而裁定Uber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社会秩序维护方面,人工智能的发展应用必须确保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这是AI技术能够在社会中大规模应用的基础。其一,安全与监管是AI技术应用于公共领域时最为重要的考量之一。AI系统的复杂性要求监管措施具备前瞻性和适应性,以防范潜在的技术滥用和重大安全风险。例如,面部识别技术的使用应受到严格监管,防止滥用技术进行大规模监控。其二,AI系统的可控性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另一重要方面。可控性要求AI系统在复杂情况下能确保人工干预的可能性,从而避免因系统故障或算法错误而对社会秩序产生不可控的影响。例如,我国的智慧医疗系统,运用AI进行患者健康监测。然而,为了防范潜在的技术风险,《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该系统必须具备人工干预机制,确保在AI系统错误运行时,医生能够立即接管,保证患者的安全。

法律伦理评估标准的崇礼维度

  崇礼维度强调人工智能技术应遵循道德准则,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确保AI技术在道德层面推动人类福祉和社会公正。在AI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中,道德标准不仅仅是辅助性考量,更应是核心指导原则之一。具体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道德原则。在人工智能的设计与应用过程中,传统伦理如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等道德规范将对技术的引导起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涉及人类交互和社会服务的场景中,AI系统应体现对用户的尊重和关怀。其一,仁义强调技术应体现出对用户福祉和尊严的关注。例如,AI技术在养老护理领域的应用不仅要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的需求,还应具备情感计算功能,及时识别老年人的情感状态并给予适当的回应。通过这种方式,AI技术可以帮助老年人减轻孤独感,提升生活质量。同时,AI在公共领域的广泛应用应遵循礼智信的要求,即在技术应用中要公平、公正,避免歧视和不平等。其二,温良恭俭让则要求技术在与社会的互动中保持谦逊与节制。AI技术的谦逊性体现在设计应以用户的主体性与福祉为核心,不应为了追求效率或利益而损害社会的发展。例如,AI教育系统在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学习方案时,应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避免因单纯技术应用而导致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下降。技术的节制性则体现在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上,即应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推动绿色技术的应用和智能设备的循环利用,确保AI系统不会因为过度使用资源而造成浪费或环境破坏。
  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提出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中指出:发展人工智能应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理念。其一,AI技术的发展应以人为本。即人工智能发展应当始终以提升人类福祉为目标,保障个体的基本权利与尊严,避免技术对人类生活产生负面影响。以人为本不仅体现在技术对个体需求的满足上,更应体现在技术对人类尊严和社会价值的维护中。即一方面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尤其在涉及隐私、自由等基本权利的领域;另一方面要切实提升公众人工智能素养,增强公众对AI技术的理解和掌握能力,能动性地减少技术应用中的不平等现象。其二,智能向善。即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必须以善意为导向,最终目标应当是增进公共福祉,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的和谐统一。一方面要秉持开放包容之理念,鼓励国际合作与文化多样性,鼓励创新和开放,确保其能够服务于不同文化、性别、种族和背景的群体,避免歧视和偏见的放大、避免对特定群体的边缘化。另一方面要增进公共福祉,确保AI技术的应用推动社会福祉的提升。技术开发应不仅限于提升个体的生活质量,还应为整个社会带来更多的福祉。例如,上海瑞金医院的AI诊断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能够帮助医生快速提供准确的诊断和治疗方案,显著缓解了医疗资源紧张的问题,大幅度提升了医疗服务的效率和普及度。
  总之,人工智能的法律伦理评估标准应在尊法和崇礼这两个维度上同时发力。尊法维度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运行,维护社会秩序和用户权益,强调法治原则、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安全监管的落实。而崇礼维度则引导技术遵循道德准则,增进人类福祉和社会公正,确保AI发展过程中道德价值的实现,以人为本、智能向善。这两个维度相辅相成,共同保障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了技术与社会的和谐共生,契合着新时代背景下对技术伦理与法律规范的双重需求。(作者系山西大学法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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