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念钊
一、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恶意逃避、阻碍送达
案件应诉和文书材料的送达一直是法院团队的重点工作,材料的送达之所以困难重重,原因多种多样,笔者精简出在实务中最为常见的典型情形进行研究讨论。
首先就是被告故意躲避应诉,有些被告因为债务缠身自知没有偿还能力,因而不接法院电话或接电话后谎称不是本人,不收法院快递,甚至在公证人员上门送达时避而不出,法院在穷尽送达手段后无奈只能选择公告送达。还有些被告虽然接听电话,但在约好时间后无故爽约,或是告知法院工作人员没有时间前来,仅提供邮寄地址但却未收、拒收快递。另外,有些案件原告可能因为一些案件关键要素并不想让法院知情,又担心被告点破,故意提供不准确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人为增加法院送达应诉和文书材料的难度,以求案件可以缺席审理判决,避免横生枝节。
以上情形正是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送达难的真实写照。送达环节中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会直接导致法院只能公告开庭,虽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将公告时间缩短为30日,但是公告送达带来的诉讼费用增加和审限延长的问题依旧存在。
(二)违反真实义务的虚假诉讼
1.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
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的常见表现形式为作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或隐匿重要证据等。案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往往会发生竞合。举出一个案例,原告姜某、被告侯某与第三人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姜某为使法院相信其于2022年已向乔某还款,采用P图方式伪造了两张金额分别为40000元和40500元的手机银行转账截图,并作为重要证据向法庭提交。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都存在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此类单方欺诈行为主观恶意性强、危害性大、专业性也越来越高。
2.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
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的常见表现形式就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利用法院强制措施侵害第三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审查难度相较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更高,法官在案件中如遇到原被告双方系亲属或好友关系,或是被告在庭审中过分配合原告,轻易承认原告主张或达成调解,就应当有所警觉,防止掉入“手拉手”诉讼的陷阱。
举一个案例,原告闫某、张春某诉被告郭某、张俊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二原告及二被告相互间为夫妻关系,原告张春某与被告张俊某为亲姐妹关系。二原告诉请为主张二被告向其偿还借款31万余元,原告方所举证据仅有二被告向其出具的手写借条一张。
本案中,原被告存在亲属关系,被告对原告主张事实完全认可,原告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双方在诉讼过程有着积极调解意愿,二被告在法院还有作为债务人的其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上因素都是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点。
由于本案虚假诉讼可能性大且原告所举证据存在瑕疵,故承办法官要求原告必须提交当时的银行转账凭证,同时强制要求原被告双方及原告方女儿到庭参加诉讼讲述事实经过,后因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时间与金额与原告诉请相符,加之到庭当事人对于借款经过所述差别不大,法官认定案涉借款发生属实,遂以调解结案。
二、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多发原因
诉讼主体的“对弈”失衡。法律是公权力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在如此庞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民事诉讼参与人难免会有畏惧、担忧、趋利避害的心理。而恶意规避、阻碍送达或滥用诉讼权利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均有着低成本、低风险特性,比如逃避送达本就是一种消极应对方式,很难在制度层面加以管控,而滥用诉讼程序中的很多行为均系法律所赋予的正当权利手段,法官往往明知滥用者意图却无有效措施防范。
再论虚假诉讼,随着民事主体对法律程序的了解逐渐加深,其专业性普遍也在提高,加上信息先天的不对称性,有些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双方甚至提前布局,在庭审中营造出激烈对抗的假象,此种行为类型对法官的预判性和警觉性都要求极高。
另一方面,基层法院案件量激增,案件办理流程很难高效有序运转,再加上案件审限的严格限制,个别员额法官因疲于结案而疏于审查。正是因为民事诉讼参与人与法官之间角色定位及客观状态的“此消彼长”,不诚信诉讼行为才会有如今之势。
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规制措施
(一)针对恶意逃避、阻碍送达的规制措施
法院民事审判“送达难”是老生常谈的问题,无论是条款设定还是硬软件配备,立法层面已经倾注了极大心血并提供了相当的资源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7年7月1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了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确认地址、合同约定地址、一年内关联案件中确认地址的法律地位。同时,全国统一的人民法院送达平台还配备了查询关联案件、户籍信息、联系电话、电子送达及集约送达功能,最大化便利送达工作。但是数字法院业务系统技术设备的功能性亟待进一步完善,比如重复户籍原因无法查询,联系电话无法精准筛查。还是希望可以继续加强法院送达系统与公安机关及手机三大运营商的协作,开放更多权限,信息共享。
(二)针对虚假诉讼的规制措施
1.加大诉前与诉中审查力度
立案庭民事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在收到立案材料后要对案件是否有虚假诉讼可能性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确有明显倾向,可以标注起来提醒案件承办法官注意,这样可以为防范虚假诉讼多上一层保险。
在案件审理、执行阶段,笔者所在法院已就防范虚假诉讼开展了很多具体举措,例如:自2023年2月以来,要求诉讼参与人签署《诉讼事项告知书》及《诚信诉讼承诺书》,告知各方不诚信诉讼的法律后果。执行阶段,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还应签署《执行异议诚信申请承诺书》。在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已经尽可能培养防范虚假诉讼的意识习惯并提高警觉性,必要时依法追加有利害关系的被告、第三人或案外人出庭陈述,加强证据审查力度,查清案件事实。
2.采用“罚当其过”的惩处措施
《关于规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从民事审判立案、管辖、送达、保全、审理、执行等多角度对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详细规制,并为法官如何进行处罚设定细则,法官可根据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诉讼参与人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但需注意,指引中提到人民法院在进行处罚时应以“罚当其过”为原则,即惩处措施应与民事诉讼参与人所作行为相当,这就意味着法官在实施具体处罚措施时一定要注意尺度,准确区分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主观恶意及客观危害程度。如果处罚措施过轻,则起不到震慑作用。如果惩罚措施过重,反而会造成过错人彻底“摆烂躺平”,拒不承认过错。处罚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罚当其过”的惩处措施多维度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真正令过错行为人心有畏惧、心中悔过,不诚信诉讼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
3.加大内外宣教力度
对内,法院可以定期归纳整理典型不诚信诉讼案例,组织上下级法院互相沟通学习,及时掌握具备新型特征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形成完备统一的知识理论体系和共防共治共建的治理格局,做到防微杜渐。
对外,将不诚信诉讼行为宣教内容融合进法院的普法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并利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公示、省市级新闻媒体、微信、抖音等新媒体推送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和曝光力度,充分凝聚社会共识,将警示效应最大化。(作者单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