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瑾 通讯员冯俊明)近日,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倍受关注的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件,对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分别作出判决,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该案被农业农村部公布为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被告人李某某曾两次因制售伪劣化肥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再次作案。其委托杨某某等人生产伪劣化肥,并授权他人使用包装袋,这些伪劣化肥行销全国5省,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徐某某则组建他人,在沁县境内走村串户,通过躲避监管、夸大宣传、发放赠品等手段诱骗农户购买化肥。经群众举报,3人被沁县农业执法部门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
审理过程中,该院充分听取抗辩双方意见,依法查明事实。鉴于3名被告人长期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工作,为预防再犯罪,对其分别适用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4年内从事农资相关工作;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禁止其3年内从事相关工作;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罚金10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李某某、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治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时期,沁县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农民朋友,选购化肥要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正规经销店,警惕游商走贩,避免购买“四无”化肥或名称含夸大用语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