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点亮重生路上的“灯塔”

——新绛县检察院妥善化解社区矫正对象撤缓争议案

  “撤销缓刑是对社区矫正对象最严厉的处罚,关系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必须严格依法,审慎处理。”在去年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举办的一次检察听证会上,刑事执行检察官的发言掷地有声。这场围绕单亲父亲毛某的撤缓争议案,不仅是对法律适用的精准检验,更是司法温度的现实注解。

案件还原:假证背后的困顿人生

  2023年9月,毛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三年。判决送达次日,其女儿的学校通知申领贫困生补助,需提交父母离婚证明。翻找无果后,毛某考虑补办证件可能耗时较长,恐错过申领时限,情急之下花费200元加急网购假离婚证。
  “我与前妻分开好些年了,离婚证早都找不见了。为了孩子,本想加急办手续,没想到需要的材料很多,手续繁琐,实在折腾不动就放弃了。入矫后忙于报到学习、打工赚钱,也没再想起这件事。”毛某陈述办理假证的动机和矫正期间的生活状态。
  2024年初,公安机关查处假证制造窝点牵出毛某违法事实,对其以“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处以行政拘留15日。社区矫正机构遂拟提请撤销缓刑。
  “上次被行政拘留,我将女儿暂时安顿在朋友家,如果这次被撤销缓刑,我女儿还在上小学,这可怎么办?”听证会上,毛某眼中满是焦虑与无助。

穿透式审查:法理的三重论证

  “机械适用法律可能合法却失当,必须穿透表象看本质!”新绛县检察院检察官团队锚定三大焦点展开论证:
  焦点一:撤销缓刑的法律边界。“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检察官对照刑法第73条第3款指出,毛某2023年9月12日购买假证时,原判尚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这就像比赛尚未鸣枪却要判运动员犯规,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的撤缓情形,必须以违法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为前提。
  焦点二:行政处罚的正当性。“公安机关认定毛某‘缓刑期内违法’缺乏事实基础”,检察官当庭出示时间轴证据链:判决作出及送达时间、上诉期截止日期等,证实网购假证时间早于判决生效日。行政处罚援引从重条款,如同无根之木,应当依法纠正。
  焦点三:矫正教育的综合考量。调查显示,毛某违法动机系为女儿申领助学金,假证未实际使用获利。检察官建议:“训诫处理+现身说法+警示教育+重点监管,比简单撤缓更有利于矫正教育。社区矫正机构可将其降为一类管理,通过法治夜校提升守法意识。”

听证破局:刚柔并济的司法智慧

  听证席上,检察官用三个比喻引发共鸣:一是时间标尺,缓刑考验期如同新赛段,不应追究“起跑前的失误”;二是教育天平,行政处罚已亮红牌,司法处置应给改过机会;三是温度量尺,单亲父亲改造效果,关系孩子成长与社会稳定。
  原办案民警坦言:“当时考虑其系社区矫正对象才从重处罚,的确疏忽了时间节点。”检察官随即表示:“本案中行政处罚的认定直接关系撤销缓刑的程序启动,前一环节出了错,下一环节就会偏了方向。我们在办案中的每一次小疏忽可能会造成案件的大偏差。撤缓标准必须严格对应法定要件,每个事实细节都不能放过。”
  经评议,听证员一致支持检察机关意见。

司法暖流:案结人和的监督质效

  如今,案件办结已经近一年了,回访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检察官,毛某深刻认识错误后,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增强遵规守纪意识,贷款开了一个早餐店,生意做得红红火火。司法所工作人员笑着指向一家小店,门口悬挂着标语:“法律不是冰冷的绳子,而是温暖的护栏”。
  毛某一案看似是“小案”,却因“时间差”触及社区矫正制度的核心逻辑。检察机关通过抽丝剥茧的审查、开放透明的听证、刚柔并济的教育,既捍卫了“法不容情”的底线,又彰显了“法中有度”的温度。此案的警示就是,司法精准度藏在细节里,藏在每一条时间线的刻度中。唯有以“求极致”精神办好每一起案件,才能让社区矫正真正成为罪犯重生之路的“灯塔”。

郭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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