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撞倒人后不履行救助义务

—— 一男子因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判刑

  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谁都不想发生交通事故,可一旦发生事故,作为肇事一方的处理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近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因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导致受害人去世,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高某日凌晨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街口行驶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将行人老牛撞倒在地。老牛因为年纪较大无法自主起身,小高便将其搀扶起来在马路边稍作休息,之后老牛状态有所好转。
  小高在与老牛交谈后,觉得没什么大事,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没有送老牛去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也没有通知交警部门和老牛家属,而是直接搀扶着老牛将其送到家附近。直至小高离开,也没有询问老牛的家庭情况或告知老牛自己的联系方式。
  老牛是一名独居老人,没有结婚也没有儿女,在回到家中后因身体不适独自待在家中并未出门,直至次日老牛家属到老牛家中看望老牛,才发现老牛已经去世。
  老牛去世后,老牛的家属报警,民警电话通知小高到案接受调查。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复核,交警部门认定小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经对老牛的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认定老牛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高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涉嫌犯罪,被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迎泽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小高在事故发生后有一定的救助行为,但没有履行报警义务,也没有承担伤者身体检查、通知家属等后续责任,而是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最终,该院对小高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法官说法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是否逃逸的关键在于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部分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后,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在看到伤者状态较为平稳的情况下就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再带伤者去医院对健康情况进行进一步的确认。如果受伤者是老年人或者其他特殊体质者,这种人身安全意识的缺失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不能及时被发现,这不仅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不重视,也可能会导致自己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在事故中受伤的人员,一定要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通讯员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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