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顾情面出借银行卡 沦为“帮凶”

  随意出借银行卡不仅仅涉及财务问题,更有甚者涉嫌犯罪。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被告人陆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小雨(化名)。在与其外出游玩期间,小雨向陆某提出借用其银行卡进行转账,陆某虽心存疑虑,但碍于情面便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小雨使用。随后,小雨及其同伙利用陆某的银行卡接收一笔来路不明的资金,并指使陆某跟随其朋友前往银行柜台取现。经查,陆某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转移诈骗所得赃款。案发后,陆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陆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陆某虽未直接参与诈骗,但其出借银行卡并协助取现的行为,客观上帮助犯罪分子转移了赃款,妨害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查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猖獗,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通过收购、租借他人银行卡的方式转移赃款。一些群众因法律意识淡薄,或贪图小利,轻易将银行卡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殊不知这种行为已触犯刑法。
  在日常生活中,以下行为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1.出借、出租、出售账户。即使未直接参与犯罪,但只要明知他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就可能构成共犯。
  2.帮助取现、转账。如被要求陪同去银行取现,或协助操作手机银行转账,需高度警惕,此类行为极可能涉及“洗钱”。
  3.“跑分”刷流水。所谓“跑分”,即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至指定账户,本质上是为犯罪资金“洗白”
  4.虚假注册公司、对公账户。部分犯罪团伙利用他人身份注册空壳公司并开设对公账户,用于转移赃款,参与者可能构成犯罪。
  广大群众一定要守住法律底线,远离“两卡”犯罪,莫因小利沦为犯罪“帮凶”。

本报记者张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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