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旻)节地生态安葬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记者4月14日获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采用树葬、壁葬、草坪葬、花坛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或不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办法》规定,逝者是具有山西户籍的城乡居民,或是驻晋军(警)部队的现役军人,就读山西各大、中专院校的全日制非山西户籍学生,与在晋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且在本省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只要符合条件之一,且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家属可自愿申请领取奖励资金。奖励标准由各市、县(市、区)自行制定,市、县(市、区)级财政负担。省级对省驻地方单位较多、节地生态安葬补助人数较多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办法》明确,节地生态安葬是指在山西省内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等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或其他统一规划区域内,采取骨灰撒散,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长期格位存放,遗体深埋等5种方式进行安葬。逝者家属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应提交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各定点服务单位及个人在丧属领取奖励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装棺再葬等违反奖励政策的行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