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综合

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 劳动者如何维权?

  在职场中,调整工作岗位常有发生。通常情况下,员工应服从安排,但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调岗,员工不服从,公司便以旷工为由辞退,这样做是否合法?劳动者面对此情形又该怎么办?一起来看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
  王某于2013年3月入职某公司山西分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工作地点为榆次区,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劳动合同。2021年2月,由于公司业务调整,王某被调至北京工作,后因家庭原因无法常驻北京,调整至公司运营处工作,工作地点为榆次区。2022年3月,王某与该公司重新签订合同。该劳动合同签订后,王某从事运营岗位(部分工作与财务相关联)。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因公司人员变动,王某临时兼任太原某餐饮项目经理部分工作。2023年3月9日,公司通知王某其运营岗撤销,要求王某专职从事餐饮项目经理。随后,王某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发送告知书,表示因餐饮项目经理的工作职责与其专业差异较大,3月15日到期后将不再兼职该岗位相关工作,请公司安排人员进行工作交接。
  2023年3月17日,公司因王某未在太原工作地点打卡上班给予王某警告处罚,并将王某系统签到打卡地点由原办公场所变更至太原工作地点。王某因打卡地点变更导致无法按照公司规定在企业微信进行打卡,向分公司考勤人员发送其在原办公场所工作的照片。2023年3月30日,公司以向王某连续旷工、不履职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王某向榆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3年7月19日,经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3500元。分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如何认定王某经济赔偿金数额。在调岗的过程中,无证据证明公司充分征求过王某的意愿,以及新工作岗位将对王某照顾家庭造成不便,增加王某的劳动成本。公司在调岗时未明确告知王某调岗后的具体薪酬待遇、考核指标等详细内容,在此情形下王某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事出有因。在双方对岗位调整一事协商一致之前,公司变更考勤打卡地址,以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属违法解除。结合王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王某在该分公司以及相关联公司工作的连续性,且部分存在非因王某原因被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王某符合法律规定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形。王某共在该分公司及关联公司连续工作10年,分公司应按10个月工资的双倍向王某支付赔偿金。综上,法院判决分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1969.6元。
  该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通讯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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