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双方争夺抚养权的案件不在少数,当询问孩子愿意跟谁生活时,仅凭孩子的主观意愿能否变更抚养权?近日,霍州市人民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法院认为,仅凭个人意愿无法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充分依据。
刘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赵某甲。2022年,刘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确定未成年子女赵某甲由赵某直接抚养,刘某需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离婚后,赵某甲一直与赵某共同生活,赵某未再婚亦未育有其他子女;刘某则再婚并育有两子。今年1月,因刘某未支付抚养费,赵某向霍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月,刘某以自身经济条件优渥且赵某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法院向赵某甲(年满8周岁)征询意愿时,赵某甲表示愿随刘某生活。
经法院查明,赵某始终积极履行抚养责任,不存在无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刘某虽自称经济条件优渥,但经法院强制执行,直至开庭时仍未支付抚养费,这充分表明其缺乏稳定、持续的抚养意愿。赵某甲长期与赵某共同生活,已构建起稳定的生活模式与深厚的情感依赖,若贸然变更生活与学习环境,可能对其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刘某再婚并育有两子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具备为三个孩子提供稳定生活与学习环境的能力。综上,仅依据赵某甲的个人意愿,并不足以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充分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通讯员李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