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无证动火

临汾曝光两起“踩红线”案例

  为切实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监管,打击违法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临汾市消防救援支队现曝光2起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者引以为戒。
  5月12日,临汾市尧都区一家游乐园突发火灾。接警后,临汾市消防救援支队尧都区大队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迅速将火扑灭,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大队监督人员调查发现,起火原因为该游乐园施工工人权某在使用砂轮切割机切割滑梯钢板时产生火星,引燃了滑梯下方的塑料管。经询问得知,权某(未取得动火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也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火措施,属于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尧都大队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权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6月5日,侯马大队对某医院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在该医院楼顶防水施工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明火作业时,事先未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也未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告。进一步调查发现,现场负责人不仅没有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反而指使施工人员冒险作业。
  侯马大队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医院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针对医院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下发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要求医院立即停止违规作业,全面整改消防安全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本报综合报道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5-06-17期

  • 第2025-06-16期

  • 第2025-06-13期

  • 第2025-06-12期

  • 第2025-06-11期

  • 第2025-06-10期

  • 第2025-06-09期

  • 第2025-06-06期

  • 第2025-06-05期

  • 第2025-06-04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