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3万元。
2024年间,李某多次向冯某、左某等人出售“冰毒”,合计非法获利5850元。在贩卖毒品后,李某还多次容留冯某等人在其租赁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并为吸毒者制作吸毒工具、协助操作吸食。
离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累犯情节等,判决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我国始终对毒品采取“零容忍”态度,无论数量多少,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毒品犯罪,切莫触碰毒品红线,否则必受严惩!
本报记者王文博 通讯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