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开庭案发地

  •   “现在开庭!”7月4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正式开庭。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庭审地点设在该案案发地——夏县祁家河乡。
      今年1月,祁家河乡村民张某为谋取不当利益,伙同杨某、刘某二人携带油锯、斧头等工具,驾驶自有皮卡车,前往集体所有的“后山林区”,非法采伐了7棵柏树,并将树木藏匿于地窖中。2日后,3人并未收敛,趁夜间再次以相同方式潜入林区,盗伐柏树3棵。经鉴定,3人砍伐的10棵柏树总价值为9250元。
      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集体所有的林木,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盗伐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据此,夏县人民检察院经公告后,向夏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3名被告人承担相应生态损害修复费用。
      为确保此案能够得到专业、公正的审理,法院特别组成7人合议庭,并邀请长期从事林业资源相关工作的4名专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为案件的公正裁决提供了有力的专业支持。庭审中,公诉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次宣读了起诉书,合议庭成员就该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整个庭审严谨规范、节奏分明,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名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鉴于3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愿意缴纳生态损害修复赔偿金,合议庭积极组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各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经合议庭评议,案件当庭宣判,3名被告人依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庭审中,法庭结合森林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旁听群众释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推动“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让法治观念在群众心中生根发芽,让生态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以前总觉得砍几棵树是小事,今天看了庭审才明白,这是犯法的!”旁听的村民感慨道。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保障。本案判决既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原则,又通过民事赔偿推动生态修复,实现“惩治犯罪+保护生态”双重目标。本次庭审,不仅仅是一次普通的司法程序,更是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实践。

    古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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