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旨在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防止“类案不同判”,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起到发布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即日起,本报推出“案例精研”栏目,向读者展示我省法院入库参考性案例等典型案例,同步邀请全省法院优秀案例编写骨干,围绕入库参考案例、典型案例以及各类优秀案例的选育、编报等分享经验、交流心得。
作者简介:原俊婧,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十余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两千件,先后荣获“太原市巾帼建功标兵”“平安山西建设先进个人”“山西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2024年,承办并撰写的武某信用卡诈骗案、安某臣强奸等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案例是最生动的法治教材。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入库案例通过传递司法理念,确立裁判规则,具有典型参考示范和裁判指引作用,是各级法院依法裁判的重要参考。如何培育打造精品案例,将自己办理的案件变成具有参考价值的入库案例?我认为,撰写一篇优秀案例,关键在于精准挖掘与精心培育。
“慧眼识珠”,要有发掘案例的能力。对一线办案法官而言,最不缺的就是案件,如何从日常经手的众多案件中提炼出好案例,是一直以来我们比较困惑的问题。我认为,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培养发现案例的敏感度,保持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职业敏感性,对一些新类型、疑难复杂以及具有指导、参考、普法价值的案件,要快速、准确地发掘。
重点关注涉及法律适用存在空白或者争议、社会关注度高、当地的“第一案”等案件。这类案件天然具有传递司法理念、明确裁判规则的优势。比如,我编写的入库参考案例武某信用卡诈骗案,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后,太原市首例公诉机关指控“自洗钱”犯罪案件。被告人武某以套现形式盗刷他人信用卡,并通过套现人员将套现款项转给自己。公诉机关认为,武某的行为不仅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同时构成“自洗钱”,以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和洗钱罪起诉至法院。该案作为“自洗钱”入罪后,太原首例公诉机关指控“自洗钱”犯罪案件,其裁判对“以套现形式盗刷他人信用卡行为”以及“自洗钱”的司法认定具有指导意义,也是该案能够成为入库参考案例的先天基础。
小案件也能提炼出普遍适用的裁判规则。新类型或社会关注度高、法律争议大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占比较少,可遇不可求。但是我们要意识到,普通案件往往也蕴藏着不寻常的争议点,对此,更要高度敏感,善于从小案件、普通案件中发掘、提炼能够普遍适用的裁判规则。比如,我编写的入库参考案例安某臣强奸等案,被告人安某臣在某商场楼梯间内奸淫幼女,该案的焦点问题为,现有在案证据能否认定安某臣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关于“公共场所”和“当众”的认定,司法解释、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均有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只要是公共场所肯定就是当众”的错误理解。我们通过该案,提炼出了“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认定标准,就是从常见、多发的普通案件中进一步总结、提炼裁判规则,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认真审慎”,要有培育案例的意识。好案例是培育出来的,培育案例的意识要贯穿于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裁判是案例的基石。我认为,把发掘出来有价值的案件变成好案例,核心基础就是“案件办得好、文书写得好”。案件审理过程规范扎实,裁判文书说理充分,裁判结果正确无误,无疑为案例的撰写奠定了基础。以武某信用卡诈骗案为例,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焦点就是武某是否构成洗钱罪。该案是太原市首例被控“自洗钱”的犯罪,两高也未发布过指导性案例,理论界争议较大,审判实务中也有不同做法。审理过程中,我们通过充分的庭审辩论,查阅最新的理论文章,合议庭反复讨论,请教上级法院实务专家,院专业法官会议两次研究,最终从“自洗钱”入罪的立法背景、法理基础入手,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从“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出发,认定武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自洗钱”。正是案件审理过程规范、裁判结果正确,才为下一步的案例编写夯实了基础。
案件审理是建立在事实和证据基础之上,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个别的法律适用过程,案例编写则是在具体案件中用法律思维提炼裁判要旨,用实务经验完善裁判规则、诠释法律的过程。让我们从“结案即终点”的思维中跳脱出来,让案件办理超越个案界限,潜心发掘、培育案例,使更多的典型案例“破土而出”,成为法治进程中的星星之光。
原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