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精准化司法 差异化处理

泽州县检察院引导涉罪少年迷途知返

  本报讯(记者郭志平 通讯员车晨星)一群未成年人结伙流窜作案,短短几日连盗多起,涉案价值超4万元。近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甲涉罪未成年人盗窃案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通过精准研判、差异化处理,成功引导涉罪少年迷途知返。
  “哇,竟然‘抽’到隐藏款了!运气爆棚啊!”张某乙兴奋地指着车内的两箱茅台酒向同伴炫耀。
  2024年7月10日凌晨,刚放暑假的王某甲、黄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常某、马某、刘某、闫某等9人在台球厅玩耍。其间,张某乙提议“该工作了”,9人一拍即合,骑车前往泽州县枣园新区地下车库,以“拉车门”方式从未锁车辆中盗取财物。尝试数十辆车后,他们从一辆特斯拉内盗得2箱茅台酒、1箱巴拿马20年汾酒,从一辆大众车内盗得1箱巴拿马20年汾酒。因销赃未果,9人将赃物藏于某小区地下室后离开。
  同日上午,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常某、马某、闫某6人担心凌晨盗窃行为暴露,为逃避追查转至陵川县崇文镇。因张某乙骑着一辆摩托车,常某觉得很酷,在其提议下,6人决定再次盗窃。他们以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为目标,很快发现两辆未上锁的摩托车,随后分工配合,顺利盗走车辆。因摩托车无钥匙无法启动,他们将车转移至胡同藏匿,并联系维修人员试图破解启动装置。等待期间,被盗车主发现后报警,警方根据被害人描述的车辆特征和停放位置调取监控,迅速锁定6人藏身之处,将其抓获。
  经调查,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常某曾于2024年7月7日在陵川县盗得两辆自行车及一辆摩托车,作案模式与本次一致。经鉴定,3起案件涉案总价值达4万余元。
  2024年8月23日,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常某多次流窜盗窃,涉及泽州县、陵川县多地,且涉案价值高,行为性质较为恶劣,遂以该4人涉嫌盗窃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经审查,张某甲等4人已构成盗窃罪,但均为未成年人。承办检察官根据《泽州县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量化评估指引》从案件犯罪性质、犯罪嫌疑人罪后表现及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等3方面66项指标对4人进行审查评分,结果显示张某甲等4人属于低风险。综合全案,检察官认为本案事实已查清,涉案证据已基本固定,不存在串供风险,对4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在梳理案件时,注意到未满14周岁的刘某、闫某、马某3人也参与了盗窃。不担责不等于不处罚,为及时纠正3人不良行为,防止其进一步滑向违法犯罪深渊,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责令家长严加管教,要求家长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教育责任,同时对3人开展法治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此外,对机动车租赁企业违规将摩托车租赁给张某乙的行为,检察机关及时制发检察建议,要求企业严格审查承租人资质,并推动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从源头防范风险。
  “我没有犯罪。他们拉车门时我不在场,在路边等着,什么都不知道。”审查起诉阶段,黄某、王某甲一度极力辩解。
  检察官深入调查查明,张某甲等人在枣园新区地下车库盗窃时,黄某、王某甲虽未直接拉车门,却在路边负责看管赃物,形成“专人盗窃、专人望风保管”的分工模式。盗窃完成后,2人还协助转运赃物并参与寻找商店销赃,客观上为盗窃及赃物处置提供了帮助。同时,两处关键事实证实2人主观明知:一是盗窃发生在凌晨这一非正常活动时段,2人对此时段转运不明物品的合理性应具备判断力;二是张某甲等人首次将赃物交由2人保管时曾说“看好东西,我们再去拉一圈车门”,结合后续协助销赃行为,足以证实其知情。
  检察官结合证据向2人释法:“共同犯罪中,并非只有直接实施盗窃才构成犯罪,明知他人盗窃仍提供望风、看管、转运赃物等协助的,同样属于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最终,黄某、王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鉴于黄某、王某甲在盗窃中作用较小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在听证会上对2人进行集中训诫。同时,联合社工组织制定个性化帮教计划,积极开展观护帮教,并对其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对于参与3起盗窃、情节较重的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常某,检察机关坚持该严则严,于2025年3月24日以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经社会调查显示,张某甲曾于2024年3月辍学,现已返校就读,在校表现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在公诉时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张某乙、王某乙、常某则根据其危险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6月26日,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张某乙、王某乙、常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全案处理从逮捕环节到最终裁决,始终紧扣涉罪未成年人个体差异,既彰显法律刚性,又传递司法温度,体现了精准化司法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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