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稷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交通违法整治行动中,查处一起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该大队对裴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及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通讯员李东兴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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