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近日,和顺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对孔某某妨害药品管理案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确保案件顺利执结,在法院主持下,和顺县检察院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与被告人当庭达成调解,在法律框架下找寻情理平衡点,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彰显了检察办案的力量与温度。
2020年7月至2024年3月,孔某某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板5元至6元的价格购进牙痛舒胶囊,每板加价2元销售。经统计,其经营的药房共销售牙痛舒胶囊1200板,销售金额8520元,获利2400元。经检验,该胶囊含化学药成分“双氯芬酸钠”。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牙痛舒胶囊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且检出的“双氯芬酸钠”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
今年3月26日,该案移送和顺县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23日,该院刑事检察部门经初查,将涉案监督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同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核实,认为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购买商品价款3倍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予以立案。5月26日,该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6月2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孔某某对刑事、民事部分均无异议,但因需同时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金及销售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表示暂无能力全部履行。在法院主持下,和顺县检察院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与孔某某达成调解,明确被告人分期支付民事赔偿款项,法院以调解书方式确认其应承担的责任。
针对明知所售药品未取得批准文件仍予售卖的行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刑”“民”双重责任。此举不仅震慑了妨害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更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了群众用药安全。
本报记者关振瑛 袁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