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安全直接关系肉、蛋、奶的质量。作为守护饲料安全的执法部门,如何保障养殖动物吃上“放心粮”?本期,邀请运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五分队副队长杨燕,围绕贯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家解答饲料安全问题。
问:家里养的鸡鸭吃的颗粒料、钓鱼用的鱼饲料、宠物狗吃的干粮,哪些属于《条例》监管范畴?
答:依据《条例》,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常见的猪饲料、鸡饲料、宠物饲料、鱼饲料等,这些满足动物生长需要的“口粮”都属于《条例》监管范畴。但是像钓鱼饵料类产品,它是以吸引鱼类靠近、从事垂钓等活动为主要目的,不属于饲料监管范畴,还有养鱼用到的水的改良剂,也不属于《条例》管辖范畴。
问:平时说的“饲料添加剂”,是不是就是往饲料里加的“营养品”?哪些添加剂是绝对不能踩的“红线”?
答:我们平时说的“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比如常见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这3个目录之外的物质都是不可以添加的,比如氯霉素等抗生素类,盐酸克伦特罗也就是常说的“瘦肉精”,宠物饲料中添加辅酶Q10,这些都是不能碰的“红线”。
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从生产到使用有多个环节,执法部门如何把好饲料安全关?监管重点是什么?
答:依据《条例》相关规定,我们在执法检查中,主要面向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三类主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生产者生产环境及条件、资质、产品批准文号及备案、原料采购、包装标签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非法添加兽药及其他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二是经营者是否存在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添加物质,拆包分装,销售无产品批准文号,超质保期产品等违法行为;三是使用者是否存在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包装标签、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等违法行为。
问:违规生产、经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会面临哪些处罚?
答:《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相当大的,除了罚款还会吊销证照、限制从业,甚至涉刑。比如,第三十八条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品及原料,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三条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产品,最高可处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活动需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问:养殖户该如何挑选饲料?如果发现饲料有问题,可通过哪些方式参与监督呢?
答:对养殖户,我们建议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饲料,购买时注意查看饲料标签上的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成分分析保证值等信息,留存购销凭证。若发现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可以随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或12345平台投诉举报,我们会第一时间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