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版:要闻

“行刑反向衔接”追责交通肇事者

陵川县检察院高效履职做优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本报讯(记者郭志平 通讯员焦冰倩)日前,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依法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王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破解了没有法院判决难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困局,消除追责盲区,避免“不刑不罚”。
  今年1月,陵川县公安局将王某某交通肇事案移送陵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及从宽处罚情节。4月30日,陵川县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5月7日,陵川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规定,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交通肇事罪相对不起诉案件是否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行政执法部门认为:交通肇事案中的被不起诉人未经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故无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不刑”不代表“不罚”,交通肇事相对不起诉免除刑罚,但并不免除行政责任,仍需吊销驾驶证。一方面,若被免于刑事处罚后未受到行政处罚,相当于“无事发生”,这明显有违公平,也不利于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是两种并行不悖的法律责任形式,二者具有不同的规范目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作为资格罚,旨在消除公共危险状态,与刑罚的报应预防功能互补,应当在法治框架下形成有机衔接的规制合力。
  日前,陵川县检察院收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回复,王某某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该案件的办理,是对交通肇事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后是否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检察实践回应。陵川县检察院将持续深化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做优不起诉“后半篇”文章,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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