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魏巍)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该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七章七十条,从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
为推动实现“一泓清水入黄河”目标,《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级财政应当专列资金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城市建成区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从财政保障、规划建设等层面,为城镇排水管网建设和污水集中处理提供制度支撑,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助力实现“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
《条例》围绕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作出专门规定,明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大非常规天然气开发力度,促进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地热能、合成燃料等绿色清洁能源发展和利用规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和甲烷减排能力,对抽放瓦斯应当进行综合利用,对风排瓦斯应当在技术可行条件下尽量利用”“鼓励和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推动绿色矿山、零碳矿山建设”,为山西坚定有序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