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违规使用明火

吕梁两人被处罚

  日前,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布了在联合执法检查中查处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案件,相关责任人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柳林大队在联合检查中发现,某商场商铺负责人许某某存在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该规定,柳林大队依法对许某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孝义大队在对孝义市新时代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改造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施工人员李某某在未取得相应资格、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孝义大队依法对李某某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
  连续查处的多起案件表明,违规动火作业问题在部分地区仍较为突出。消防部门提醒,各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通讯员张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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