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军事法院,在我省部署开展“法润老兵”(山西行动)专项行动。为有效促进退役军人涉法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我报开设“法润老兵”专栏,刊登“法润老兵”(山西行动)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用法普法、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
“真没想到,靠着‘法润老兵’的帮助,我不仅讨回了公道,还拿到了4万多元赔偿。”捧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退役军人杨某难掩激动。而就在几个月前,他还因突遭辞退、维权无门陷入窘境。
2023年5月,经朋友介绍,杨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厨师,负责某购物中心员工餐食供应。双方口头约定每月10—20日发放上月工资,劳动合同按一年一签执行。考虑到工作需要,杨某推荐爱人戎某担任帮厨,获公司认可后,2人办妥工资卡等相关手续。因个人原因,经公司同意,杨某的工资通过其母亲的中国银行卡发放,夫妻二人月工资合计8000元,公司初期均能按时足额支付。
工作期间,杨某与爱人勤勉履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定期要求2人上传考勤表,常态化督促落实防火、安全等管理要求,日常管理较为规范。然而这份看似稳定的工作暗藏隐患:公司始终未兑现“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承诺,也未为2人办理社会保险等法定手续。
2024年4月9日,临近入职满一年之际,公司突然通知杨某办理离职手续,4月14日全部离职流程办结。毫无过错却遭无故辞退,杨某满心委屈与困惑。他向公司提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却被公司以“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断然拒绝。
维权无门的杨某,想起专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润老兵”专项行动,随即拨通咨询电话,倾诉自身遭遇。律师志愿者耐心听完案情后,迅速厘清关键:杨某遇到的是部分用人单位的典型规避法律行为——通过短期用工、口头约定的方式,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义务,进而规避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法定责任,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
律师志愿者当即告知杨某,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其诉求可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追偿。为精准研判案情,律师志愿者仔细核查了杨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表、工资发放流水等关键证据。结合劳动争议实务案例,律师志愿者明确: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逐月定期发放工资,杨某日常工作接受公司管理监督,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志愿者进一步释法:按照法律规定,公司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及一个月经济补偿。同时提醒,因杨某工资卡登记在其母亲名下,且8000元月工资为夫妻二人共有,需补充相关材料以准确认定其个人工资标准,规避维权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在律师志愿者指导下,杨某主动与公司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遭无理拒绝后,正式委托律师志愿者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决心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2024年7月3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司仍否认劳动关系,辩称仅为杨某提供劳务介绍服务,双方属劳务合作关系。对此,律师志愿者早有准备,逐一出示工资发放流水、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完整扎实的证据链驳斥了公司的辩解。
庭审结束后,公司意识到法律风险,主动联系杨某提出调解,起初仅愿支付1万元赔偿金,遭杨某拒绝;后将赔偿金额提高至2万元,仍未达成一致。
2024年8月13日,仲裁裁决正式生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需向杨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41655.17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000元。
拿到赔偿后,杨某第一时间向“法润老兵”专项行动的律师志愿者表达谢意。涉事公司也表示,此次事件为其敲响警钟,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用工管理,不再因贪图短期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本报记者邢晓瑞 郭亚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