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与周某曾是并肩作战的战友,二人退役后,贾某以自主就业方式回到湖北,纵使相隔千里,这份战友情谊依旧未减,彼此始终保持着联系。
2018年1月23日至7月1日期间,贾某因家庭经济拮据,多次向周某提出借款请求。念及多年战友之情,周某不假思索伸出援手,累计出借22000元。碍于情面,整个借贷过程中,周某既未要求贾某出具书面借据,也未与对方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方式等细节。
2019年,周某因急需用钱,首次与贾某协商还款事宜。贾某彼时表示自身经济状况仍不乐观,只能通过分期方式逐步偿还。直至2023年12月,贾某累计向周某偿还借款18200元,其间还曾向周某另行借款400元,经核算,贾某仍有4200元欠款未向周某清偿。此后,周某多次催促贾某归还剩余欠款,贾某却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脱,甚至拒绝接听周某的电话、回复其微信信息,昔日亲密的战友,因这笔欠款产生了纠纷。
有人建议周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但面对数千元的律师费,周某觉得为了这笔钱“置气”实在不值,一时间,这件事成了困扰他的烦心事。一次偶然的机会,周某了解到“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可为退役军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他提交了法律服务申请,没想到很快就接到了律师志愿者的联系电话,志愿者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告知其整理好相关资料,即可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直到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周某拿到立案通知书,他才真正相信,作为退役军人自己真的能享受到免费的诉讼代理服务,只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就能将这桩烦心事交给专业律师,通过法治途径化解。
周某与贾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事实虽相对清晰,但因时间跨度长,且无任何书面借据,想要顺利维权,还需补充完善必要的证据材料。在律师志愿者的专业指导下,周某找回了最初与贾某沟通借款时使用的手机,仔细整理并打印了双方的聊天记录,最终形成了逻辑完整、链条清晰的证据材料。
证据整理完毕后,周某又向律师志愿者提出了新的想法:“贾某利用我们的战友感情拖欠欠款,能不能让他支付一部分利息,作为对我的精神损失费补偿?”针对这一问题,律师志愿者耐心细致地为周某释法明理:根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因周某出借款项时未明确约定利息,其主张支付利息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而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要件,该借贷纠纷并不符合,因此也无法主张。同时,律师志愿者还为周某检索并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案例供其参考。一番专业讲解后,周某豁然开朗,明白了依法维权不能“想当然”,随即放下了各种额外的想法,全力配合做好应诉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庭审当天,贾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结合周某提交的完整证据链,法院充分支持了周某的诉讼主张,判决贾某在10日内偿还周某4200元欠款,若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这起借贷纠纷有了明确的法律定论。10日过后,贾某仍未还款,为了让自己近5年的烦心事得到实质性解决,在律师志愿者的继续指导下,周某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始终选择用法治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前,记者回访获悉,贾某已还清部分欠款。
本报记者邢晓瑞 郭亚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