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车出了事故,车主要不要赔;“开门杀”撞伤人,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好心捎同事回家,出事了该不该全赔;超龄劳动者被撞,误工费还能不能要……交通事故发生后,“谁来赔、赔多少”的争议,常让受害者陷入维权困扰。今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于6月30日起施行,为公众划清安全底线,统一赔偿标准。近日,本报邀请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张晨曦,通过解析4个真实案例,逐一拆解新规中的核心规则,解答群众关心的那些事儿。
借车给醉酒朋友
车主被判担40%赔偿责任
2024年3月,张某与冯某聚餐喝酒后,冯某坚持要开车回家,张某犹豫后仍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冯某。冯某驾车超速行驶,撞上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后弃车逃逸,经鉴定,李某为八级伤残。交警认定冯某醉驾、超速、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冯某大量饮酒、已不具备驾驶资格,仍出借车辆,存在明显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19.8万元;剩余损失部分,冯某承担60%,即35万余元,张某承担40%,即23万余元。
【新规明确】
《解释(二)》第一条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该规定既明确了“谁开车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又依法追究了有过错车主的责任。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明知他人饮酒或不具备驾驶资格,坚决不能出借车辆。
“开门杀”伤人
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2024年4月,董某停车后低头看手机,同车人杜某未观察后方情况直接推开右侧后车门,致使58岁的潘某骑电动自行车撞上车门,摔倒在地,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双方均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作为驾驶人负有安全停靠及提醒义务,杜某作为乘车人开门前应观察路况,二人行为共同导致潘某受伤,构成共同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对受害人而言,二人均属于“机动车一方”,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付。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潘某16.7万元(交强险14.2万元、商业三者险2.5万元);超出保险范围的自费药及鉴定费3600元,由董某、杜某连带赔偿。
【新规明确】
《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无需再与乘客、驾驶人反复纠缠,大大提高了维权效率。
好意同乘且无重大过失
法院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刘某下班后驾驶自己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偿搭载同住一个小区的工友颜某回家。途中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颜某受伤住院近一个月。交警认定刘某与客车司机顾某对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乘车人颜某无责任。颜某起诉要求刘某、顾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刘某提出自己系好意无偿搭载,从未收取任何费用,请求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上下班,属于“好意同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除非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刘某无重大过失,故酌情减轻其责任。经核算,颜某损失合计159899元。判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40965元,剩余18934元中,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50%责任比例赔偿9467元,刘某本应承担9467元,但因好意同乘且无重大过失,酌定其承担30%,即5680元。
【新规明确】
《解释(二)》相关条文进一步明确: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发生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温馨提示】
法律在鼓励善意互助的同时,也划清了责任边界——“好意”不能抵消“安全”,但无重大过失时可依法减轻赔偿。
超龄劳动者存在误工损失
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2023年6月,72岁的金某骑电动自行车给附近餐馆送货途中,被谭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交警认定谭某全责,金某无责。金某住院半个多月,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起诉后,保险公司以金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提交了记账本、送货单及餐馆老板证言,证明其受伤前每月有4000余元稳定收入。法律未规定超过退休年龄不能主张误工费,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有劳动能力和实际收入损失。结合住院时间和休养期,法院认定误工费4.5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金某共计约8万元。
【新规明确】
《解释(二)》第六条将这一司法共识上升为明确条文: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应当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
【温馨提示】
法律对误工费的认定不以退休年龄为“一刀切”标准,只要能够证明实际劳动收入损失,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保护。
记者手记
围绕最高法新发布的《解释(二)》,在采写、梳理典型案例时,记者最深的感受是:法律从不远离生活,每一条新规都在回应群众最朴素的出行关切。
以往,借车给朋友出了事,车主是否担责模糊;“开门杀”伤人,保险公司常推诿;好意捎人出事,善意可能“买单”;超龄劳动者被撞,误工费常被拒赔。这些纠纷既耗时间又伤感情,考验着司法实践的公平与温度。
令人欣慰的是,将于6月30日施行的《解释(二)》,用12条条文精准破解了这些痛点。从明确车主过错担责、“开门杀”属保险赔付范围,到“好意同乘”可减责、超龄劳动者有误工损失即获赔偿,每一项规定都贴合实际、清晰易懂。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更在于贴近民心。新规既划清了责任底线,又彰显了人文关怀。不纵容过错,也不辜负善意;不搞年龄“一刀切”,保障了劳动者权益。这不仅能减少交通事故纠纷,更能引导公众守规矩、存善意,让借车谨慎、开门留意、助人安心、务工无忧成为社会共识。
作为媒体人,我们愿做法治精神的传递者,把新规讲透、把案例讲活,让法律条文走进千家万户。愿每一名出行者都能敬畏规则、守护安全,让法律为每一次平安出行保驾护航,让公平正义照亮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本报记者潘帅 见习记者夏哲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