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队伍日益壮大,其所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与传统模式相比更为复杂。近日,绛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厘清了劳动关系认定的界限。
原告某网络公司代理某外卖平台在绛县的外卖配送服务。2024年9月,被告邵某通过注册成为外卖骑手,双方签订外卖城市(乡镇)合作协议,协议期限自2024年10月6日至2025年10月6日,载明了原、被告双方权利与义务:注册须经站点授权,派单不得拒绝,骑手须按排班上线并接受站点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人身隶属性。另外,被告所在的外卖骑手送单群发送有每日工作注意事项,内容为通过App接单配送,原告仍对其执行严格管理。被告工资由北京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发放。
2024年11月,被告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右脚踝扭伤,随即被送往绛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被告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裁决书,确认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外卖城市(乡镇)合作协议,但被告实际劳动过程受明显管理控制:第一,被告根据原告发布的排班表开展配送服务,并在工作时统一着装,接受统一调度,双方形成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第二,被告的报酬按配送订单计件计算,由公司或第三方持续、固定发放,具备经济从属性;第三,被告从事的配送服务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体现组织从属性,因此,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故绛县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运城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只看合同形式,还要看用工实质,判断劳动管理是否具有支配性,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人格从属性方面,劳动者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过程?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或其合作方的系统调度、考勤、奖惩等管理?在新就业形态中,还要特别关注平台算法是否对劳动者形成了“技术从属性”控制,例如强制接单、不得拒绝派单、实时定位监控等。
经济从属性方面,报酬计算是基于按劳取酬(计件、计时),还是基于经营风险共担?报酬发放是否持续、固定?劳动者是否在经济上高度依附于单一用人单位?骑手的计件报酬,只要按月稳定发放,法律上就应当认定为劳动报酬,单位不能以“服务费”“分成”等名义否认。
组织从属性方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否使用用人单位的品牌、工具、标识进行劳动?只要劳动者使用单位的账号、设备、货源等资源,以单位名义开展工作,劳动成果直接为单位创造收益,劳动者就是单位运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平台经济下,支配性劳动管理是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不能仅以双方系“业务合作关系”为由否定劳动关系。
通讯员聂向旭 卫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