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理论·综合

回应社会关切 规范法律适用

晋中中院发布五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袁慧芳 见习记者程豪杰)近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典型案例,涵盖非法采矿、非法狩猎、污染环境、盗伐林木、环境监管职责履行等重点领域,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行政监督及公益诉讼等多种责任形式。
  此次发布回应社会关切、规范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对于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一:安某、杨某、侯某非法采矿案。
  2018年10月,杨某承包寿阳县某建设工程,与安某商定河卵石采购事宜,并指派侯某专门对接采购、运输等现场工作。随后,安某与当地村民协商,有偿开挖其耕地内的河卵石。同年10月至12月,安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挖机、使用铲车挖掘河卵石,并同步开展土地回填作业。杨某、侯某明知安某属于无证采矿,仍安排多辆运输车进入现场运输河卵石,侯某对运输车进行具体管理。经杨某同意,侯某代为结算安某所雇挖机工资,并进行河卵石过筛、装车等事宜。其间,杨某共支付安某河卵石款77万余元。经认定,本案非法开采第四系黄土矿资源总量31678.2立方米。依据寿阳县发展和改革事务服务中心认定,本案非法开采黄土不含运费价格为32元/立方米,非法开采黄土总价值为101.37024万元。
  寿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杨某、侯某违犯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安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侯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令三名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一个月内,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及勘测费用共计126.37024万元,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案例二:赵某、张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赵某因野猪等野生动物毁损其耕种农作物,便在网上购买逆变器、绝缘杆等捕杀工具。2024年7月至8月,赵某使用购买的逆变器等工具捕杀野猪、狍、獾若干只。同年8月,赵某、张某因野猪等野生动物毁损张某耕种的农作物,二人便使用赵某购买的逆变器等工具捕杀野猪、獾各1只。上述被捕杀的部分野生动物解剖后被存放于赵某家冰箱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送检的8个样本为狍,属有重要生态、科学及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个样本为野猪。
  昔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张某主观上具有实施环境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共同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应在其共同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赵某、张某连带承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00元,依法予以上缴国库;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三:陈某、刘某、王某杰等污染环境案。
  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陈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注册成立的融雪剂厂名义与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工业盐“处置协议”,承接处置费用350余万元。为谋取非法利益,陈某经刘某介绍,委托王某杰进行实际处置,王某杰又与岳某商定由岳某寻找倾倒场地。由此形成一条完整的非法处置链条:陈某负责对接上游并获取主要利润,刘某负责传递信息并从中抽成,王某杰组织运输并支付费用,岳某具体选址并指挥倾倒,罗某、王某红、要某等人协助提供倾倒场所。经查,上述被告人共同在3地5个倾倒点非法倾倒工业盐共计2311.7吨。经司法鉴定,涉案工业盐属于含氰危险废物,至少具有毒性(T)的特点,废物代码为900-000-33。
  榆次区人民法院认为,7名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倾倒危险废物数量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情节严重。结合各被告人的具体作用和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等情节,判处陈某、王某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刘某、岳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罗某、王某红、要某被判处相应刑罚。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犯罪所得,并责令退赔。
  案例四:张某亮、张某恩、程某伟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张某亮、张某恩、程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伐杨树,其中,张某亮、张某恩共同作案6次、盗伐27株、蓄积量12.6238立方米,程某伟参与作案5次、盗伐26株、蓄积量12.0348立方米,盗伐所得林木被运送至某县空地。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3名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榆社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亮、张某恩、程某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张某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张某恩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程某伟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张某亮、张某恩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在榆社检察公益林基地,按基地要求的标准,种植松树135棵,程某伟在130棵范围内承担连带种植责任。
  案例五:某县检察院诉某生态环境分局不履行环境污染监管职责案。
  两家养殖企业因畜禽粪便废水排放不当,对周边土壤、水体造成持续污染。某部门作为法定监管主体,在收到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后未能全面履职,违法行为未实际整改,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检察机关遂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诉讼过程中,该部门积极整改,督促两家企业完成治理,并聘请专业鉴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证实污染物已达标。
  鉴于本案诉讼目的已全部实现,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申请终结诉讼。左权县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涉案行政机关已全面依法履职,生态环境受损问题已修复,遂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终结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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